漁業署16日預告修正:禁止捕撈巨口鯊、象鮫及大白鯊物種
▲花蓮籍「鑫升寶36」漁船在花蓮外海捕獲罕見巨口鯊。(圖/記者王兆麟翻攝)
爲維護我國沿近海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等物種資源之永續,漁業署今(15日)宣佈預定明天(16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物種,意外捕獲時不論其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並於返港時主動通報漁獲資訊。
漁業署說明,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爲全世界關注之大型軟骨魚類,爲掌握該等物種之資源動態,農委會在102年3月5日公告該管制措施,實施捕獲通報及科學採樣制度,迄今共計通報捕獲大白鯊32尾、象鮫0尾及巨口鯊138尾。爲進一步瞭解漁船捕獲該三物種情況,於今年2月15日修正該管制措施,增列觀察員隨船進行科學觀察作業之規定,派遣觀察員於曾捕獲巨口鯊之漁船出海進行科學觀察,具體瞭解漁船捕撈巨口鯊的作業漁法、巨口鯊入網上甲板前活存狀況等資訊。
▲漁業署指出,此次預告修正考量是巨口鯊並非我國漁船主要經濟漁獲對象。(圖/記者王兆麟翻攝)
漁業署表示,爲保護海洋生態生物多樣性,維護健康有生產力的海洋漁業生態環境,農委會已分別於97年及107年公告禁止捕撈大型軟骨魚類鯨鯊及鬼蝠𫚉。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目前已將大白鯊及象鮫的保育等級分別列爲「易危」及「瀕危」,而巨口鯊雖於107年11月經評估仍列爲「無危」,但IUCN更具體建議臺灣應強制規範釋放意外捕獲的巨口鯊,並在每年4到8月訂定禁漁期。經分析國內漁獲通報紀錄,巨口鯊絕大多數於4到8月捕獲,與IUCN建議之禁漁期相同。
漁業署指出,考量巨口鯊並非我國漁船主要經濟漁獲對象,且該物種體型乃是全世界關注、僅次於鯨鯊及象鮫的第三大鯊魚;禁捕巨口鯊能確保該等物種存續免於受捕撈威脅,並保存海洋的生物多樣性。考量我國漁業形象,並提升我國於國際上對於大型軟骨魚類之保育地位,爰本次預告修正該管制措施,禁止漁船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