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卡券的消費餘額不能被清零
唐山客
近日,有消費者向媒體反映,之前購買的不記名兌換券到商店提貨時,卻被告知兌換券過期了不能使用。經調查發現,被商家單方設定的預付式卡券有效期“卡”住的消費者不在少數。(11月13日《法治日報》)
明明充值卡、兌換券、消費券中還有錢,或還有使用次數,爲何就被不太顯眼的有效期以及商家的最終解釋給限制或抹沒了?對於這種卡在手中但權益被作廢的情況,消費者大都想不通,並且感到難以接受。實際上,商家隨意設置預付式卡券的有效期並以過期爲由終止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吞”掉消費者的權益餘額,在法律和契約上也行不通。這種行爲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契約權等權益。
預付式卡券的有效期設置、激活、換卡、退卡等問題已被納入了相關政府規章調整的範疇,有法可循,並不是商家想怎麼“卡”就怎麼“卡”。商務部制定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髮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髮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
一些商家給記名卡設置了有效期,或者給不記名卡設置了低於3年的有效期,或者給按次數使用的預付式卡券設定有效期,或者針對超過有效期但尚有資金餘額的不記名卡拒絕提供激活、換卡等服務,或者在終止兌付卡券後拒絕提供退卡退費服務,均違背了法律要求和契約精神。
同時,商家單方制定的預付式卡券使用規則屬於格式合同,還應受到格式合同法則的約束。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免除或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顯然,預付式卡券的有效期限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如果商家未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標明、說明預付式卡券的有效期,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可主張有效期不成爲合同內容。如果商家隨意設置預付式卡券有效期,隨意終止提供商品或服務,隨意吞扣預付式卡券中的資金餘額,隨意增加預付式卡券的激活或續卡條件,以排除或限制消費者的權利,減輕或免除商家的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那麼這就成了“霸王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再退一步說,即便預付式卡券確實使用期限屆滿,商家決定終止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也應走合同解除流程。如果預付式卡券還有資金餘額或使用次數,商家就應退還資金餘額。商家不退資金餘額,違背了契約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
預付式卡券中的消費餘額不能被清零。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面向商家加強法律宣傳,通過合規約談、合規指引等方式教育引導商家公平合理地確定預付式卡券中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不亂設有效期,不隨意“清零”,該激活的激活,該換卡的換卡,該退卡的退卡。同時,高效受理處置消費者投訴舉報,依法查處商家的違法侵權行爲,倒逼商家恪守法律底線和誠信底線,規範預付式卡券營銷管理行爲。消費者遭遇商家亂設有效期、隨意作廢預付式卡券等侵權行爲,也應拿起法律武器積極說“不”,捍衛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