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釋憲案 憲法法庭3月24日宣判
民法規定婚姻破綻責任重者不得訴求離婚,有民衆及法官認爲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去年11月間進行言詞辯論,今天公告將於3月24日下午3時宣判。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夫妻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採消極破綻主義,婚姻發生破綻時,僅責任較輕或沒有責任的一方得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訴求離婚。舉例來說,如果丈夫有外遇,只有妻子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丈夫則不行。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及方姓、高姓民衆等人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離婚自主權等,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疑義,分別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新制去年上路後,憲法法庭合併多案於去年11月15日進行言詞辯論,辯論終結。憲法法庭今天公告案件將於3月24日下午3時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宣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