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魚機非法捕魚致人死亡,一人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獲刑3年

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4件依法審理非法捕撈水產品典型案例,其中“張某喜非法捕撈水產品致人死亡案”值得關注。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張某喜夥同楊某勇、婁某祥到某河流上游用電魚機捕魚。在電魚過程中,婁某祥因滑倒不慎抓住張某喜所持帶電網兜導致觸電死亡。經檢測,張某喜電魚工具中的電瓶電壓爲12V、容量120AH,經升壓器升壓後,輸出功率爲480000W、輸出電壓爲624V,遠遠超出人體能夠承受的安全電流上限。

貴州省仁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喜在禁漁區、禁漁期,採取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張某喜明知用於捕魚的電瓶經過升壓後,遠超安全電壓,足以致人死亡,在捕魚過程中未採取安全措施,因疏忽大意致婁某祥觸電身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結合張某喜認罪認罰情況,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判處拘役四個月、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