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與妻爭吵,懷中女兒滑出窗外從6樓墜亡,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4年

男子酒後與妻子發生爭吵,懷抱6個月大的女兒至窗邊進行搖擺,後孩子從其手中滑出窗外,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12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份刑事判決書,當事男子趙某某被判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4年。

男子酒後與妻爭吵

6個月大的女兒從其手中滑出窗外墜亡

事情發生在今年6月6日,當日20時左右,趙某某和妻子黃某帶着6個月大的女兒趙某在某小區門口請朋友吃飯飲酒。

法院審理查明,吃飯過程中,趙某某喝了一瓶52度白酒的絕大部分。21時40分左右,趙某某一家三人吃完飯回到家中。黃某先到家中洗衣服,趙某某帶着女兒趙某隨後回到家中,躺在客廳沙發上休息。

因女兒趙某哭鬧,黃某埋怨趙某某不哄孩子,與趙某某發生爭吵。趙某某抱起趙某,站在客廳窗戶左側窗扇旁邊,一邊左右搖晃趙某,一邊與黃某爭吵。因飲酒後情緒較爲激動,趙某某在轉身時幅度過大,趙某從其手中滑出窗外。

趙某某、黃某立即趕到樓下尋找,隨後,黃某將已經昏迷的趙某抱回家中。趙某某從黃某懷中抱走趙某,駕駛自己的機動車將其送到醫院,但趙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鑑定,被害人趙某符合高墜致重度顱腦損傷合併胸腹腔臟器嚴重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而死亡;趙某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爲184mg/100ml。

爭議:

屬於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事發後,醫院綜治辦一工作人員聽醫生說嬰兒是其父親從6樓摔下來的,遂報警。6月7日,公安機關決定以趙某某涉嫌故意殺人進行立案偵查。

9月19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第一師分院以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趙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對此,趙某某辯稱,其不是故意將孩子扔出窗外,而是失手導致的,事發後有積極施救。

趙某某的辯護人稱,通過被告人事前、事中、事後的行爲綜合判斷,被告人沒有殺人或者傷害被害人的犯罪動機和主觀故意,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持排斥態度;現有證據無法準確認定被害人怎麼從被告人手中脫離墜樓,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所謂“拋、扔、甩”均系主觀推測、有罪推定,指控故意傷害罪名無法達到事實清楚和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建議判處有期徒刑3至4年。

裁判文書中的證人證言顯示,黃某稱,在醫院其父親等多人都在問孩子怎麼受傷的,她當時(在急診科)想到娃娃的心跳爲零後,情緒比較激動,想到當時(案發前)趙某某將趙某抱起來之前整理了趙某的衣袖,嘴裡小聲說話,她沒有聽到說的是什麼,以爲在說“送娃娃上路的話”,就給其父親說“趙某某把娃娃扔下樓了、摔下來了”。

黃某表示,趙某某基本上每天都會喝酒。其對女兒比對她都好,也比較捨得,都是用好奶粉,買東西也是買好的。趙某某很在乎女兒趙某。案發當天,兩人還到商場給女兒購買玩具,趙某某嫌其挑選不好,親自給女兒挑選玩具。

判決:

無傷害女兒犯罪動機,獲刑4年

對於黃某父親等人聽到黃某說孩子是被“摔下去”或者“扔下去”的證言,法院認爲,該證言系傳來證言,本質上仍屬於黃某的證言。孩子從趙某某的手中突然到了窗外,黃某作爲生母極易產生上述感觀,關於“趙某某把娃娃扔下樓了、摔下來了”的陳述具有推測成分。該解釋理由符合情理,相關傳來證言不能作爲定案根據。

關於被告人趙某某“假裝往窗戶扔一下孩子嚇唬黃某”的供述,法院認爲,該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系孤證,不能作爲定案的證據。辯護人關於被告人相關供述證明力的辯護理由成立,該院對被告人相關的供述與辯解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予以採信。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趙某某一貫疼愛女兒,沒有傷害女兒的犯罪動機,即使與妻子因帶孩子問題發生爭吵,也不至於泄憤於親生女兒身上。黃某證言中關於“看到趙某某抱着孩子有個朝着窗戶方向送的動作”更符合哄孩子的動作,不能認定爲“拋、扔”,結合黃某的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認定被告人有向窗外“拋、扔”女兒的明顯舉動。同時,由於刑法上的故意不同於生活中的故意,即使存在該行爲,該行爲本身不能直接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案發後,被告人對女兒施救行爲自始至終是積極的,甚至不顧醉酒駕駛機動車觸犯刑事法律的風險,是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的。

綜合證據,法院認爲被告人沒有傷害女兒的動機和故意,被告人的辯解符合情理。被告人明知自己身處住宅樓6層高度,客廳窗戶窗扇距離地面較矮、紗窗不牢靠、無防護欄,存在安全隱患,且明知自己處於醉酒狀態,應當預見到在此種環境、此種精神狀態下存在危險,仍將女兒抱起至客廳窗戶進行搖擺,導致被害人從手中滑出窗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法院採納了辯護律師關於罪名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無從重情節;有坦白、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且系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因家庭矛盾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因不接受故意殺人罪名才未自願認罪認罰。最終,法院判決,趙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