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吃三張罰單,前海期貨被暫停經紀業務新開戶、暫停期貨交易諮詢6個月

前海期貨有限公司(簡稱“前海期貨”)及董事長收到多張罰單。

1月16日,深圳證監局連發三張處罰決定書,前海期貨被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還被罰暫停期貨經紀業務新開戶和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處罰期限爲半年,暫停期間自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同時,黃志華作爲前海期貨董事長,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監管談話監管措施。

被暫停經紀業務新開戶6個月

早在2023年12月1日,深圳證監局下發了《關於對前海期貨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232號),指出前海期貨的互聯網營銷活動存在多項違規,包括互聯網營銷活動相關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營銷廣告具有誘導性、誤導性內容,部分不具備期貨交易諮詢資格的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期貨交易建議,部分從業人員指導客戶在開戶環節填寫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等。

彼時,深圳證監局要求前海期貨應立即停止互聯網營銷活動違規行爲,對互聯網營銷活動全面整改。

不過,1月16日發佈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前海期貨有限公司採取暫停期貨經紀業務新開戶和期貨交易諮詢業務監管措施的決定》中提及,在此之後,前海期貨仍有部分不具備期貨交易諮詢資格的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期貨交易建議。

此外,深圳證監局還表示,經查,前海期貨存在與關聯人在業務、人員等方面未嚴格分開;未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未建立健全公司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和流程;未真實、準確、完整報送檢查資料和風險監管報表等其他問題。

深圳證監局指出,前海期貨上述情況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或者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下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期貨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下同)第三條規定。

鑑於此,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前海期貨採取暫停期貨經紀業務新開戶和期貨交易諮詢業務六個月的監管措施,暫停期間自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前海期貨應當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分支機構管控、互聯網營銷活動等方面違規行爲進行全面整改,在暫停期間屆滿前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經檢查驗收通過,深圳證監局依法解除上述暫停期貨經紀業務新開戶和期貨交易諮詢業務措施後,前海期貨方可重新開展期貨經紀業務新開戶和期貨交易諮詢業務。

同時,深圳證監局還表示,黃志華作爲前海期貨董事長,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四十三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黃志華採取監管談話監管措施。

被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此外,深圳證監局當日還發布關於對前海期貨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該決定表示,2024年1月5日,深圳證監局收到前海期貨報送的《關於前海期貨有限公司“淨資本”和“負債/淨資產”監管指標不達標的報告》(前海期字[2024]第6號),報告“淨資本”風險監管指標低於3000萬元,“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風險監管指標高於150%,出現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形。

深圳證監局稱,上述情形違反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的規定。

《辦法》第八條指出,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一)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二)淨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三)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20%; (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五)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 (六)規定的最低限額結算準備金要求。

根據《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前海期貨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措施自決定書下發之日起執行,要求其對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形進行全面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官網顯示,前海期貨成立於1995年7月,經營範圍爲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公司註冊資本1.5億元,主要股東包括杭州永潤泰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泰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

其中杭州永潤泰經貿發展有限公司爲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佔比46.67%。第二大股東爲私募機構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爲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