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妻紅杏出牆 莽夫潑清潔劑毀頭皮
新北市王姓男子懷疑妻子外遇,火大拿起廁所清潔劑潑妻,造成妻子頭皮、背部灼傷壞死,需植皮治療,涉及重傷害罪屬非告訴乃論,板橋地檢署日前依法提出公訴。
檢方起訴書指出,年近40歲的王姓男子今年5月間懷疑妻子紅杏出牆,質問妻子時,雙方起口角,王男氣不過,竟衝到廁所拿清起具腐蝕性潔劑朝妻子潑灑,導致妻子頭皮、左肩及左後背等部位受到三度化學性灼傷、皮膚壞死,需做植皮手術,接受長期治療。
王妻因頭皮灼傷,導致毛囊壞死,頭部後方頭髮全掉光,已無法再生長。檢方偵辦時,王男坦承犯行,並與妻子達成和解,但因妻子傷勢嚴重,王男涉犯重傷害罪屬非告訴乃論,依法將王男提起公訴。
刑法第278條(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重傷害罪屬非告訴乃論,不需被害人提起告訴,司法警察發現此類案件即可據以偵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