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換僱主期間 原僱主這行爲恐觸法最高罰75萬
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呼籲,移工轉換僱主期間,原僱主指派移工從事工作,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圖爲臺北市政府。(本報資料照片)
有民衆申請印尼籍移工幫忙照顧長輩,長輩在今年過年期間往生,後續仲介公司協助向勞動部申請移工轉換,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呼籲,移工轉換僱主期間,原僱主指派移工從事工作,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移工也不可自行工作,違者最高處15萬元罰鍰。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被看護人往生後,移工除協助治喪事宜,僱主不可指派移工從事照顧他人、洗車、溜狗等許可以外的工作,否則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高寶華指出,移工轉換僱主期間,基於移工曾認真照顧老人家,原僱主可能讓移工繼續住在家中,此時原僱主的聘僱許可函已被勞動部廢止,原僱主切記不可指派移工從事工作,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規定,遭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罰鍰。
高寶華提到,移工在轉換僱主期間,也不可爲了想賺外快而自行到小吃店、餐館工作,或幫忙他人家裡打掃,否則移工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外國人未經僱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令移工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