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讓柯文哲獨吃年夜飯?北院3度開羈押庭 法界曝:押滿也審不完
▲北檢認爲柯文哲等4人仍有高度串證可能。(圖/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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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臺北市長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臺北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依涉犯收賄、圖利、公益侵佔、背信等4罪將他起訴,臺北地院以7000萬元裁定柯文哲二度交保後,檢方再度抗告成功,由於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更裁,北院今(2日)晚間6時將再度召開羈押庭。對此,司法界認爲,就算柯文哲羈押期滿,京華城案也「審不完」。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個月,審判中不得逾3個月,「延長羈押」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個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爲「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爲限,第三審以1次爲限。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如所犯最重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二審延長羈押次數以6次爲限,第三審以1次爲限,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次數則重新計算,但總羈押期仍不得逾8年,一旦羈押期間已滿,若仍未判決確定,將視爲撤銷羈押,法院須當即釋放被告。
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檢方起訴,具體求刑28年6個月,適用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10年」,意味着柯文哲首次羈押爲3個月、延長羈押2個月共6次,羈押期最多僅15個月。不過法界人士認爲,京華城容積率弊案牽扯甚廣、錯綜複雜,北院根本無法在短短的1年3月羈押期中審結宣判,因此就算柯文哲羈押期滿,京華城案也審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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