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

證券時報記者 江聃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6月3日召開擴大會議認爲,要深入貫徹落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問責規定(試行)》,立足出資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業金融業務監管制度,提出“各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對服務主業實業效果較小、風險外溢性較大的金融機構原則上不予參股和增持”兩項原則性要求。

會議認爲,要深入貫徹落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問責規定(試行)》,立足出資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業金融業務監管制度,突出嚴的基調,做到“長牙帶刺”、有棱有角。記者注意到,去年11月,國務院國資委召開的擴大會議曾提出,將立足推動主業發展、振興實體經濟的職責使命,積極探索具有出資人特色的中央企業金融監管體系,進一步加強對中央企業金融業務的監管和風險防範。

延續聚焦主業、着力嚴控增量、切實優化存量的政策思路,此次會議認爲,要壓實企業主體責任,以巡視整改爲契機,持續督促企業針對風險問題逐項落實整改措施,切實守住風險底線。同時,從嚴控制增量,各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並進一步明確對服務主業實業效果較小、風險外溢性較大的金融機構原則上不予參股和增持。

中國企業聯合會特約高級研究員劉興國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非金融央企在參與金融業務時,很多都是對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投資。非金融央企從金融業務領域有序退出,有助於金融機構在專業性基礎上加強風險防控,也有助於實現金融風險與實體企業風險之間的隔離。

在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昌明看來,會議勾勒了完善中央企業金融業務監管制度的政策思路,將從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規範存量、從嚴控制增量、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做好風險防控等方面,推動國資央企立足實體經濟發展主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