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學遊中受傷 學校、旅行社被判侵權 專家提示:組織未成年人研學遊要有高度風險防範和應急機制

作者:□本社記者 任文岱

近年來,每逢寒暑假,各大旅遊城市隨處可見各年齡段的學生研學團,特色主題研學活動也層出不窮。然而,研學遊火熱的背後不僅存在複雜的法律關係,還存在諸多風險隱患。記者就此特邀北京市法學會旅遊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惠靜解讀研學遊背後的法律問題。

雨天研學體驗消防活動摔成骨折

小王是某中學初二學生,在家長的同意下,他報名參加了學校組織的秋季研學遊活動。

學校告知學生和家長,秋季研學遊活動是根據學生年齡特點和教學需要舉行的集體旅行活動,已與當地某旅行社簽訂了活動的合作意向書,也制定了具體的研學方案和安全預案。在有400多名學生報名參加後,學校作爲代表與旅行社簽署了旅遊合同,同時爲學生們投保了旅遊綜合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活動當天下起了小雨,在旅行社和學校帶隊老師的組織帶領下,學生們被安排了消防體驗活動。按照研學方案,學生們要進入消防車駕駛室進行參觀。根據現場活動安排,在無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小王爬上消防車駕駛室,但在下車時不慎滑倒導致右腳骨折。

經司法鑑定,小王構成十級傷殘。小王的家長多次與學校、旅行社協商處理相關賠償事宜無果,最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損失。

合同糾紛還是侵權糾紛?

原告的訴訟案由爲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旅行社則認爲這實際是旅遊合同糾紛,因此不應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旅遊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法院據上述規定,結合此案事實,認定原告選擇侵權之訴並要求各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按照侵權糾紛審理。

“在旅遊訴訟中,經常會發生合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王惠靜表示,當事人或者受害人選擇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比如在訴訟基礎上,選擇違約之訴需要以旅遊合同存在爲前提,是基於合同約定中的權益的維護。侵權之訴不以旅遊合同存在爲前提,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人身和財產權利受到侵害,就可以對侵權人或者主體提起侵權之訴。

不同案由,在責任承擔和賠償範圍上也存在差異。王惠靜表示,違約之訴對應合同違約責任,賠償範圍一般限於實際損失以及遵循合同約定;侵權之訴的賠償範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基於此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研學遊中學校不能免責

研學遊背後的法律關係中通常涉及多方主體,包括未成年人及家長、學校或者教育機構、旅行社及其他經營主體等。學生一旦受傷,學校或者專業教育機構能否以盡到安全責任義務而免責?

此案中,學校方認爲已經盡到監督、保護和管理職責,包括與旅行社簽訂協議、發出研學告家長書、爲學生購買保險、指派老師全程陪護等,意外發生後,同行醫護人員對小王進行了救護並及時送醫。

法院認爲,學校作爲研學遊活動的組織方,對學生的人身安全未盡到管理義務,存在過錯。對學校方的抗辯理由,法院表示,並不能因此免除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20%的民事責任。

“學校作爲研學遊的組織者,對學生負有管理、保護和教育的法定責任和義務,不能免除或者轉移給第三方。”王惠靜表示,相比日常校內教學活動,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集體旅遊活動本身就存在更高的風險,因此,學校應審慎選擇旅行社等第三方服務,包括對旅行社、導遊等合法資質及服務質量標準的審查等,都應當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

應有高度風險防範和應急機制

此案中,法院判定旅行社作爲研學旅遊的經營者,應對在研學旅遊服務提供過程中造成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尤其是本次活動並無家長參與,旅行社存在疏於管理、看護的情形,未能有效防範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60%的民事責任。此外,原告小王作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下消防車的過程中未盡到注意安全義務,結合案情及保護未成年人角度等因素考慮,法院判其自負20%的責任。

對未成年人研學遊,王惠靜提示,組織未成年人研學遊要有高度風險防範和應急機制。首先,學校或專業機構應當審慎選擇合作旅行社,對旅行社的相關資質及信譽、服務質量等全面、嚴格審覈,尤其注意安全保障和責任等,簽訂合同時也要避免損害自身和學生權益的霸王條款、不公平條款等內容,行前還應對學生及帶隊老師做好安全教育培訓等工作。

其次,旅行社在合法合規經營的前提下,應當針對所開展的研學遊活動的特點、參加羣體的特點、時間線路節點等量身定製整個研學方案、應急預案。家長在簽署同意書時也要注意合同內容,同時保留好相關證據。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