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跳票 澎恰恰判賠300萬
臺中地院判澎恰恰應返還委任報酬300萬元,全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藝人澎恰恰於2021年間與邦尼國際公司簽約在中興大學惠蓀堂舉行「澎恰恰人生情歌演唱會」,預收300萬元報酬,卻未依約如期舉行演唱會,遭對方提告,臺中地院日前判澎恰恰應返還委任報酬300萬元,全案可上訴。
邦尼公司主張,雙方當時籤立「2021年9月18日澎恰恰人生情歌演唱會委辦合作契約書」,約定澎全權辦理個人演唱會,舉行日期爲2021年9月18日,地點爲臺中中興大學惠蓀堂,並談好委任報酬爲300萬元,於同年4月14、15日,分別匯款200萬元、100萬元至澎指定帳戶,以預付報酬。
判決書指出,澎恰恰未依約如期舉辦演唱會,且未能處理委任事務,導致邦尼公司損失300萬元,公司認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開庭時,澎並未到庭,也沒有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判決書指出,澎未依約如期舉辦演唱會且全未處理委任事務等情,邦尼公司提出當時簽訂的契約、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及雙方之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爲證。而澎也受合法通知,卻未到庭,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
臺中地方法院認定,澎恰恰既全未處理委任事務,自不得請求委任報酬。雙方簽訂契約終止後,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澎返還委任報酬300萬元,即屬有據,判澎恰恰應給付對方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