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時習之丨新修改的慈善法施行 護航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樑秋坪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該法共分爲13章,總計125條。在完善公開募捐制度,健全應急慈善相關制度,規範個人求助行爲等方面有許多亮點。在第九個“中華慈善日”到來之際,一起學習相關法律知識。
明確政府及其部門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責任
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慈善事業的扶持發展和規範管理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加強對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慈善組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指導、監督。
優化慈善組織認定程序
第十條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爲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降低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年限要求
第二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一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公開募捐的非營利性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強化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合作募捐中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信息,並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爲進行指導和監督。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負責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管理和會計覈算,將全部收支納入其賬戶。
明確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的職責邊界
第二十七條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進行,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進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提供公開募捐信息展示、捐贈支付、捐贈財產使用情況查詢等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爲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向其收費,不得在公開募捐信息頁面插入商業廣告和商業活動鏈接。
明確慈善信託受益人的確定原則
第四十六條規定,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其利害關係人作爲受益人。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確定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受託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作爲受益人。
規範慈善組織募捐成本
第六十一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遵循管理費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制定。
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慈善信託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系統規範突發事件應對中的慈善活動
第七十條規定,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專門機構、人員,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慈善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慈善組織、慈善行業組織建立應急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協商合作,提高慈善組織運行和慈善資源使用的效率。
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等在有關人民政府的協調引導下依法開展或者參與慈善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慈善事業
第九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並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國家鼓勵在慈善領域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公益創投、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等方式,爲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
第九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社區慈善組織,加強社區志願者隊伍建設,發展社區慈善事業。
規範個人求助行爲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個人因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佈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不得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救助。
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平臺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對通過其發佈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並及時、全面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