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員犯罪 銀行有責

(圖/本報系資料照)

近來,檢警偵辦詐欺集團時,發現有不肖的銀行行員與詐欺集團分子勾結,幫助詐欺集團開立公司帳戶,方便提取、匯出大額款項,或協助解除遭銀行內部封控的帳戶,以便利詐欺集團洗錢及移轉被害人的資金。這種情形,除了銀行行員被認定是詐欺集團的同夥,而構成刑事責任外,僱用該名行員的銀行,更有遭受刑事追訴的高度風險。

去年底桃園地方法院判決一起銀行行員幫詐欺集團洗錢的案件,法官在判決中認定,該名朱姓行員構成參與組織、加重詐欺以及一般洗錢罪,論處有期徒刑6年6月,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新臺幣200萬元。法官進一步告發其任職的銀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以及《洗錢防制法》,請檢察官依法偵辦。銀行被檢察官列爲被告偵辦,這層風險恐非人人皆知。

我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及《洗錢防制法》分別設有規定,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有參與犯罪組織、或洗錢的行爲時,對該法人,應科以罰金刑。也就是說,當銀行的行員參與詐欺集團,被論以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罪時,銀行有可能面臨被檢察官起訴、被法院判決罰金,最高金額可達新臺幣1000萬元。

爲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我國銀行均已建立相關的內部控制與稽覈制度,在相關法令遵循制度中,「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一直是相當重要的環節,如果銀行行員能在帳戶的開戶申請、網路轉帳設定、或臨櫃提領大額款項時,對客戶的情況多加留意,將能有效提高詐欺集團利用金融體系洗錢的困難度。

然而,一旦銀行行員與詐欺集團分子勾結,KYC的防線將全面失守,包括容許空頭公司輕易開設存款帳戶,對同一帳戶密集、大額的匯入匯出款視而不見,甚至當銀行內部的電腦系統對特定帳戶發出異常警示時,心存歹念的行員卻將警示解除,使可疑交易的偵測完全失靈。

有鑑於此,對於銀行而言,「認識員工 Know Your Employee, KYE」將與KYC同等重要。銀行主管對於自家的行員,必須付出多一點關心,尤其對於年輕行員的臉書、IG等網路社羣帳號,更有必要經常瀏覽、關注,以瞭解行員的生活狀況與交友情形,並辨識有無炫富、或消費顯與收入不成正比等異常狀況,進而建立行員警示系統。面對可能被論以組織犯罪、洗錢的刑事責任風險,銀行建立有效的KYE,應屬刻不容緩。(作者爲執業律師,曾任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