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恆保險代理被責令改正並罰款,因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及未建立業務檔案

2024年6月1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金罰決字〔2024〕48號,星恆保險代理(簡稱:星恆保險代理公司),其違反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未按規定建立業務檔案。

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對星恆保險代理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罰款共計2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6月6日。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託管註冊資本的;(二)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的;(三)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的;(四)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六)違反規定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七)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八)違反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九)從代收保險費中直接扣除保險佣金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