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銀行接“雙罰罰單”,執行董事不服監管處罰提起上訴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郭聰聰 北京報道
在 “雙罰制”下,當銀行機構實施違法違規行爲,不但銀行機構將吃到監管罰單,相關責任人也會面臨相應處罰。
新疆銀行就在2023年收到了一份“雙罰罰單”,處罰理由爲“EAST報表數據、監管統計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未將低風險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時任執行董事的何某作爲數據統計報送工作直接負責的董事,也一同受罰,被警告且罰款6萬元。
何某以事實不合法、程序違法狀告新疆監管局,一審敗訴後上訴至烏魯木齊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以“非直接責任人”爲由,執行董事上訴監管
2023年11月1日,新疆監管局(原新疆銀保監局)對時任新疆銀行執行董事的何某開出罰單。
經新疆監管局審查,新疆銀行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存在監管統計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何某時任新疆銀行執行董事,作爲客戶風險統計報表報送牽頭部門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的分管領導,對該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行爲承擔直接管理責任,擬對何某予以警告、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
2023年12月5日,新疆監管局向何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何某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爲,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據新疆銀行的管理文件可證明,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是客戶風險統計工作的牽頭管理部門,負責向監管部門彙總報送客戶風險統計數據,定期檢查和通報客戶風險統計數據質量,組織落實整改和對授信客戶基礎數據的維護工作,何某時任新疆銀行執行董事,是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的分管行領導,應當對新疆銀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行爲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何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何某稱,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實其實施了與新疆監管局檢查發現的新疆銀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違法行爲的發生之間有必然邏輯關係的違法行爲。此外還以自己並不對客戶風險統計部門負直接責任、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作爲上訴理由。
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於2024年10月16日作出判決。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基本一致,據二審法庭覈查,新疆銀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數據存在嚴重錯報、漏報,涉及77條數據,且此前2018年檢查發現的同質同類問題仍存在。法院認爲,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行政機關對違法違規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外,還應當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何某作爲新疆銀行數據統計報送工作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建立健全新疆銀行數據統計報送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組織實施的職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因違反反洗錢監管,何某還曾收到一張“雙罰罰單”
2021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發佈罰單顯示,新疆銀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爲存在違反人民幣管理相關規定、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違反金融統計管理相關規定、違反支付結算相關規定的行爲。對於上述違法違規行爲,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對新疆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68萬元罰款。
因對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爲負有責任,時任新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的何某同樣吃到罰單,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對其罰款3.5萬元。時任新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總經理的羅某,被處以2萬元罰款。
公開資料顯示,作爲創行董事之一的何某曾爲原新疆銀監局的老將。
何某職業生涯早期曾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黨校、中國人民銀行新疆分行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擔任職務。隨後,他參與了原新疆銀監局的籌備工作,並在該機構中擔任職位。2016年底,隨着新疆銀行的成立,何某被任命爲該行的黨委委員及董事會執行董事。直至2023年3月,年滿60歲的何某傑正式辭去了新疆銀行執行董事的職務。
金融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和合規要求的日益嚴格,銀行機構接到“雙罰罰單”數量趨勢整體上揚。
據剛剛發佈的《2024中國銀行業競爭力研究報告》資料顯示,2023 年處罰銀行保險機構 4750 家次,處罰責任人 8552 人次,罰沒合計 78.38 億元,罰沒金額爲 2022 年的 2.7 倍。此外,從今年監管被處罰的事由來看,銀行機構被處罰的類目越來越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