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陸籍女友病故 男友卻無法代辦後事

黃先生(右)向新北市議員劉美芳(左)陳情,大陸來的女友因在臺無親屬,死後只能以無主屍處理。(劉美芳服務處提供/王揚傑新北傳真)

板橋區黃姓民衆與大陸關姓女友交往同居10年,日前關女病故,因在臺無法定親屬,黃男在法律上又非關女的配偶或親屬,只能依規定以「無主屍」處理後事,黃男認爲不近人情,向新北市議員劉美芳陳情。劉美芳表示,她將推動修改地方制度法,重視伴侶關係,在後事的處理上有更彈性的認定空間。

45歲黃男表示,女友在臺居住多年並領有臺灣身分證,但沒有任何法定親屬,女友生病過程中,他一路相伴,自願成爲醫療代理人且負擔百萬醫藥費,女友病逝後,院方卻告知不得領取女友遺體,讓女友形同無主屍,只能舉辦聯合公祭,骨灰也無法處理。

黃男悲痛說:「這種傷痛是言語無法形容的!她曾表示希望我能幫她安葬在漂亮的地方,沒想到最後卻完全無法完成她的心願。」

新北市民政局說明,申請殯儀館、火化場場地時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如醫療院所出具死亡證明書、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等,無法受理申請,僅得以無主屍方式,由警察機關公告25日後,再由殯葬管理處依聯合奠祭相關方式服務,辦理告別式、火化後安奉入塔。

劉美芳表示,法律要能合乎人情、符合民衆需求,否則只是僵化的制度。現在有愈來愈多新住民在臺灣生活,且臺灣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加上少子化趨勢,可能會有許多獨老的民衆,不管在醫療照護還是身後事的處理,都應有更周全的準備,讓民衆免於恐懼,生死都更有尊嚴!未來她將推動修法,希望能透過地方制度法,重視伴侶關係。

律師張宜斌認爲,從黃男的遭遇足見伴侶關係確實值得更被重視,如果在事實足證當事人有伴侶關係的狀況下,主管單位是否可以放寬限制,讓醫療單位、民政局或是社會局等單位做認定,協助往生者的伴侶幫忙處理後事,以免造成民衆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