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貪污特別費、縣政費5萬餘元 再加判5年10月
犯下多起弊案的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已經遭判刑14年定讞,發監執行。在2008年到2013年間,不實請領特別費、縣政業務費等共12萬餘元,再遭檢方追加起訴。一審法院將他重判8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14日仍認定他犯貪污等罪,但高院認定他詐領金額爲5萬餘元,因此改判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葉世文因本案日前再遭監察院彈劾,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公懲會也在上週決議對他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葉世文(72歲)於2011年擔任營建署長期間,在「林口A7住宅案」中,收受遠雄集團總裁趙藤雄賄賂4百萬元。2013年他轉任前桃園縣副縣長後,又在「八德合宜住宅案」中收受趙行賄1600萬元。檢方之後又查出他於營建署長任內,在「新竹眷改案」尚未招標前,預先向趙藤雄期約索賄2200萬元,另外檢方也查出他帳戶還有3300多萬元不明來源的財產,檢方針對4大犯行,提起公訴。一審法院重判19年,二審改判21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16年4月間,先將「林口A7住宅弊案」判刑定讞,其餘部分撤銷發回更一審,葉男遭判刑7年定讞,發監執行。而2017年的高院更一審認爲他在「八德合宜住宅弊案」中期約收受2600萬元,實際取得1600萬元賄賂,這部分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3年、褫奪公權3年;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3300餘萬元;「新竹眷改弊案」仍無罪。案經最高法院於2018年4月間駁回定讞。高院2018年5月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
至於本案乃檢方查出,葉世文於2008年9月20日以及2013年6月間,在擔任營建署長時,在無足夠單據可供覈銷的情況下,要求署長室秘書取得餐廳已蓋店章的空白收據,自行填載不實消費內容後製造公文覈銷,共詐得署長特別費2萬4400元。此外,他在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間擔任桃園縣政府副縣長期間,爲了詐取副縣長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利用相同手法讓屬下製作登載不實餐敘、贈禮對象的公文覈銷,共詐得9萬8679元。檢方因此追加起訴。
一審重判8年、褫奪公權7年,不法所得均沒收。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14日宣判,高院仍認定他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多項罪名,改判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可再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