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鄭容和」符合自首 但檢認爲求脫罪 建議不減刑
北檢。(陳志賢攝)
犯下新店隨機殺人案的「小鄭容和」王男,事後打電話報案,但王男在檢方聲押庭時,竟當庭批評檢方「描述的非常誇張」,因此臺北地檢署雖認定王男符合自首要件,但認爲自首減刑的目的是爲了獎勵犯罪悔過投誠,而不是一定要減刑,認定王男自首是迫於情勢,並非幡然悔悟,爲免王男藉此邀獲寬典之僥倖心理,建請法院不予減刑。
由於不久前,高院審理華山分屍案,從寬認定兇手符合自首要件,將兇手由一審判死,逆轉改判無期徒刑,對照檢方對於新店隨機殺人案兇嫌的自首論點,正好「打臉」高院合議庭的法律見解。
檢方認爲,王男事後打電話報警,雖符合自首要件,但自首減刑是爲獎勵犯罪悔過投誠,除考量自首使犯罪偵查趨於容易外,也主示被告已悔悟,故出於刑事政策觀點,予以減輕其刑,而非一定要減刑。因此刑法規定自首「得」 減刑,是讓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刑與否,使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機會,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以符公平。
檢方指出,新店隨機殺人案案發地點在路邊,當時人車頻繁經過,且監視器密佈,員警在場時,目擊民衆已告知員警涉案人的車型及車牌,而且一開始兇嫌王男拒絕妻子報警提議,偵訊中也承認他逃不掉,事後還矢口否認殺人犯意,甚至在聲押庭中,檢方依據行車紀錄器畫面陳述王男行過程,王竟當庭表示「我對於檢察官剛剛所講的衝刺加旋轉行刺部分,我覺得描述的非常誇張」。
因此檢方認定王男自首是迫於情勢,並非幡然悔悟,爲免王男藉此邀獲寬典之僥倖心理,建請法院不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