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15足歲 重新評估保單
「保險法」第107條歷經多次修法,曾引起社會討論有危及兒童生命安全之虞,因此在2010年2月3日改爲未滿15足歲之前,身故僅能加計利息退還已繳保費。不過,一旦遇到天災或是重大交通事故,也會造成未滿15足歲的小孩,無法獲得保險理賠的爭議。
因此,依2020年6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爲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並依保險法第135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換言之,以人壽保險來看,未滿15足歲的小孩身故時,保險公司可在限額內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目前爲新臺幣61.5萬元,提供被保險人在滿15歲前死亡喪葬費用保險金的保障。
因應此次法規調整,各家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商品皆同步完成修正,壽險業者提醒,民衆應定期檢視先過去爲子女投保的保單是否合適,並諮詢專業人士以獲得妥善安排規劃。此外,當小孩滿15足歲時,不妨重新檢視相關保障需求,才能在風險來臨之際,發揮真正的保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