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 化工倉儲未助救災可罰千萬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的適用範圍,並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圖爲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通過法案。記者林伯東/攝影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條文,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的管理權人,火災時,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最重處一千萬元罰鍰。

三讀條文也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爲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條文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爲人」擴大爲「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內政部長劉世芳說,修法是因應去年屏東明揚大火及近年來消防人員殉職事件,及社會對公共安全及消防人員工作安全高度期待。修法兩大重點,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強化消防員職安保障;強化吹哨者機制並提升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增進公共安全。

本次修法強化資訊權,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該場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且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並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違反規定者,三讀條文明定,管理權人於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僞不實者,處管理權人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或內容虛僞不實者,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規定,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女性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二年之消防人員,除應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並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勤務調整或必要的健康保護措施,以保障女性消防員。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指出,此次修法仍未將未落實資訊權納入刑責,法案三讀後持續監督落實情況並推動相關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