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商人驅逐後禁止入國 聲請暫停執行驅逐出境遭駁回
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遭國際刑警組織列紅色通報犯嫌,移民署祭強制驅逐處分。奧納德遭驅逐出境後禁止入國,聲請暫停執行驅逐出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月20日駁回。
奧納德(LLINAS ONATE SALVADOR ALEJANDRO )2019年入境我國,領有我國核發外僑居留證,目前爲4間公司負責人,在臺有2名未成年子女,今年10月11日經移民署通知到臺北市專勤隊接受調查,2天后移民署已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事由,命同年月19日前出國。
奧納德認爲,移民署在10月18日上午通知他參加強制驅逐出境的審查會臨時會,他提出聲請改期,但移民署仍開會,未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不符正當程序原則,以是否有移民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事由,及舉行審查會臨時會是否符合正當程序,請求法院迅準爲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裁定指出,奧納德在今年10月17日就移民署命其在10月19日前出國,聲請停止執行「禁止移民署作成強制出國之行政處分」,移民署則在10月18日註銷奧納德外僑居留證,並當天執行驅逐出國,10月20日作成告知書,告知奧納德依移民法規定禁止入國,奧納德追加聲請停止執行事項,及變更假處分事項,變更聲請事項爲「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作成113年10月18日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應回覆原狀」。
合議庭指出,行政訴訟制度提供人民的「暫時權利保護」,停止執行優先於假處分適用之制度,應聲請停止執行,而非聲請假處分;奧納德如認10月18日處分書違法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不服處分「應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在「判決」中命行政機關回復原狀的處置。
合議庭裁定,奧納德所述情節難以認定將發生重大損害或將導致急迫危險,非定暫時狀態處分,不足以防止或避免,且奧納德請求回覆原狀是指得以在臺灣居留而無慮於被驅逐出國的狀況,在移民署註銷居留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未經撤銷或廢止前,回覆原狀根本無實現可能,而欠缺保護必要要件甚明,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合法性及必要性,本件聲請不符行政訴訟法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要件,裁定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中央社臺北20日電】
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涉詐案被驅逐出境,卻遭外國拒入境並遣返回臺。他日前聲請假處分,可待臺灣居留而無慮被驅逐,法院今天深夜駁回。
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於民國108年間入境臺灣,領有臺灣核發的外僑居留證,於今年10月13日接受調查後,被內政部移民署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要求於19日前離境。
奧納德在義大利涉犯汽車租售詐騙案,藏身臺灣數年,爲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對象,19日被強制驅逐出境,但因國際通緝犯身分遭新加坡拒絕入境並於20日清晨6時遣返回臺。
奧納德認爲移民署的限期離境處分有違誤,因此提起行政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移民署17日接獲奧納德的聲請書後,就在當天通知奧納德出席於18日舉行的強制(驅逐)出國(境)案件審查會的臨時會。
奧納德認爲臨時會的時間過於倉促、無法準備,因此向移民署聲請改期,但移民署仍於原訂日期舉行臨時會,並作成應將奧納德強制驅逐出國的處分。
奧納德認爲,移民署舉行審查會臨時會是否符合正當程序,爲兩造間爭執的法律關係,爲防止他發生重大損害,請求法院迅速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奧納德聲請的假處分,請求回覆原狀是指,他得以在臺灣居留而無慮於被驅逐出國的狀況,但他之前被註銷居留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未經撤銷或廢止前,他所聲請的回覆原狀根本無實現的可能,而且欠缺保護必要的要件。
法院指出,奧納德聲請意旨所述的回覆原狀,難認具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合法性及必要性,本件聲請不符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件,無從准許,予以裁定駁回。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