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奧丁森!”論《復聯2》奇葩翻譯的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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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殺你,趕緊跑!”(even if you get killed,just walk it off!)

“你這個老夥計!”(Son of bitch)

“我是奧丁森!”(I'm ordin son)

正在熱映的《復仇者聯盟2》(簡稱《復聯2》)從上映伊始,其中文字幕翻譯質量遭遇了猛烈的吐槽熱潮。

進口片在翻譯環節上遭遇輿論批評已非第一次,那麼問題來了,進口片——特別是好萊塢的這些大片爲什麼屢屢出現翻譯質量低下?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

內審翻譯,送交中影進出口公司審查

進口影片的發行公司在擬定計劃引進某部影片後,會先聘請翻譯人員爲該片進行用於內審的字幕翻譯,目前非常多的發行方在這一環節已將翻譯工作交給“字幕組”完成。在進口片的翻譯工作效率方面“字幕組”已經得到了多年來美劇英劇聽譯的考驗,也當然獲得了包括髮行方在內的公衆的廣泛認可。

發行公司內審通過後須向唯二有進口影片發行資質的兩家公司申請配額——中國電影集團公司電影發行放映分公司(簡稱中影發行)以及華夏電影發行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華影),無論是進口分賬片還是進口批片屬於這兩家公司的專享權利。但由於進口分賬片的年度配額已經達到了34部,對於這兩家公司而言都實際已難以分身投入更大量的進口批片的發行任務,因此近年來大量的其他發行公司就以“協推”(協助推廣)的方式承擔了進口批片的發行。

如果是批片,就由“協推”發行公司將已內審通過(自我審查、淨化)並翻譯好的影片版本(或交由外方剪輯製作)向中影發行、華影申請批片配額;如果是分賬片,當然就是中影發行和華影自己完成內審翻譯確定分賬片配額。

無論是批片還是分賬片,中影發行和華影都必須將內審後的影片以硬盤形式送交中影進出口分公司——這是我國唯一的有海外影片進口資質的企業——申請進口,若報批通過(其實這也是一輪內容上的審查),即由中影進出口公司完成進口電影的相關手續。

除了四大國有譯製單位,爲什麼這塊奶酪碰不得?

中影進出口公司一旦確立此片進口,會以臨時進口手續將影片進口並交由廣電總局電影局審查。

此輪審查是根據法規規定的初審,此時八一廠的譯製工作尚未進入,谷大白話完成的翻譯在這個階段料想應仍然有完整體現。電影局審查通過後,中影進出口公司正式引進該片。

此時就是正式的譯製工作開始了——中影進出口公司將《復聯2》的譯製任務交給了八一電影製片廠(以下簡稱“八一廠”),與八一廠共同享有“資質”的還有三家國有譯製單位,分別是上海電影集團上海電影譯製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上影譯製廠”)、長春電影集團譯製片製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影譯製廠”)、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譯製中心(以下簡稱“中影譯製中心”)。

此前有文章稱四大國有譯製單位(以下簡稱“四大”)的“資質”源於“國家廣電總局電影局的相關規定”,媒體通過與業內人士的採訪發現,似乎並無明文規定。在總局網站上查詢行業法規,亦遍尋不到關於“譯製”必須交由四大國有譯製單位的法條

但業內人士們均強調,這是“必須”,並將之歸爲“常識”。

谷大白話得不到署名,也是基於這個“常識”,只有“四大”纔是“規定”的譯製承製者。

產品質量誰的責任?外方是否盡責?

中影進出口會與“四大”的其中一家簽約,完成譯製工作——即中影進出口爲甲方承製方乙方。能夠約束乙方保證譯製質量的當然就是甲方中影進出口,依據合同所體現的責權利,中影進出口有權利也有責任要求並監督承製單位完成的譯製工作質量,畢竟中影進出口是唯一有進口影片權利並與發行方(中影發行、華影)簽署發行委託協議的甲方。

無論是中影發行還是華影,抑或是“協推”方,或許在友好的氛圍裡是可以對進口影片的譯製質量提出意見的,但實際上他們並不是合同的甲方,當然並無權利要求乙方——即便他們曾經在內審階段或許有更好的翻譯版本。

“現在看來,如果一開始參考了他的字幕,至少不會害了劉大勇。”——王進喜

進口影片的版權方(以下簡稱“外方”)對譯製版本的質量是否盡責了呢?影片發行方通常會在內審階段即得到外方提供的影片臺本,臺本包括完整的臺詞原文,並有準確的影片時間標記。據王進喜在接受本站娛樂採訪時介紹,“《復聯2》臺本有2萬多字。”

對於譯製內容,外方是否會對其質量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呢?業內人士的回覆頗爲一致——不會。

能力問題還是權利問題呢?能力問題或許存在,但基於好萊塢六大片方基本在國內均已有本地團隊開展工作,對中文與英文的理解應均不是問題。據業內人士介紹,有時候因爲翻譯工作時間緊任務重,爲了儘快拿到”龍標“(電影局公映前審查),外方也存在來不及觀看公映前送審版本的狀況。

爲什麼不能以市場化的方式交給“四大”之外呢?有業內人士認爲,因爲同步放映,保密非常關鍵

進口分賬片現在大部分是與全球同步公映,翻譯工作涉及影片內容,對保密要求當然會很高。但是不是因此就必須交由“四大”呢?儘管國有單位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上被認爲更信得過,但就法治下的市場經濟而言,依靠嚴苛的協議要求是完全可以約束接受翻譯任務的“乙方”對內容保密的——事實上,谷大白話即很好地履約保密了《復聯2》內審的翻譯版本。此外,劉大勇已非八一廠職工——王進喜坦言:“如今59歲的劉大勇,是國家航天局某保密單位的工作人員。”八一廠實際是把翻譯任務以市場化的方式外包給了體外的“乙方”,而不是以“職務創作”的方式交由廠內完成,保密工作料應也是依照協議約定。

顯然,以保密爲由將進口片的翻譯工作“必須”交給指定的“四大”並不完全成立。至於翻譯的能力問題就更不成立了。

唯一的“難點”在於譯製的“制”

電影的譯製工作其實分爲兩個部分,一個是翻譯,一個是製作。製作解決的是原版影片的“上字幕”以及配音版的配音工作。因爲涉及到最後電影局頒發“龍標”前的技術審查(翻譯其實對應的是藝術審查,即內容審查),“製作”還是有技術門檻的,“四大”在生產裝備、人才配置、生產經驗和生產效率上顯然都是有足夠保證的。

但仍不足以證明因爲“四大”在“制”方面存在優勢而應當或必須“壟斷”譯製的工作,特別是在近年來“四大”屢屢在進口片的翻譯問題上錯誤連連的背景下,這種“順理成章”就顯得有些不盡合理了。這種頗有計劃經濟時代影子的“分配”方式,這種機制的弊端當然也就不必再贅言,目前的結果其實是必然的。

明明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手段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案——至少在翻譯工作上,有很多民間人士和機構具備更優的能力和經驗勝任進口分賬片的翻譯任務,卻按照並不存在的“相關規定”交由“四大”,導致了屢屢出現的進口影片翻譯上的大規模錯誤,屢屢嚴重影響了影片這一產品的觀影體驗,這在如今強調極致用戶體驗的互聯網時代是完全無法想象的。明明可以以現在熱炒的“互聯網+”的方式(字幕組)來有效提升翻譯質量,卻堅決捨棄,又於法於理無據,實在是令人扼腕。

來源:虎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