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政府漠視數位廣告分潤爭議 另類傷害言論自由
隨着數位平臺商務興起,數位媒體創造龐大廣告經濟效益,改變傳統廣告市場結構。以日本公平會在去年2月公佈的「數位廣告市場調查報告」爲例,數位平臺廣告逐年遞增,傳統媒體(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廣告逐年遞減,在2019年總廣告費約7兆日圓,其中數位廣告約爲2兆日圓。
該報告發現,各家報社爲增加廣告收入,大都提供新聞內容給Google、Yahoo、LINE等平臺播放以吸引消費者上網瀏覽,同時增加廠商刊登廣告商機;報社則藉由增加網頁瀏覽率,分享平臺廣告利潤。只是平臺往往隱藏網頁瀏覽率,或給予新聞媒體廣告分潤比例過低,反映出新聞媒體應有公平合理議價機制的議題。
日本政府去年2月實施「特定數位平臺透明性及公正性提升法」,要求大型數位平臺應建置內部處理異議申訴制度,以保障弱勢交易當事人權益。對於違反規定的平臺事業,若有妨礙市場競爭及交易秩序,主管機關通產省得將其移送至日本公平會查處。
我國同樣存在新聞媒體廣告分潤爭議,儘管各家媒體及學界長期疾聲呼籲,政府態度依然冷漠。雖然,今年2月公平會公佈「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草案),提出歐盟著作鄰接權、澳洲強制議價、日本網路治理等三種解決廣告分潤爭議模式,只是究竟採用何種立法模式?主管機關權責歸屬?政府當局至今仍然懸而未決。
在久候無音訊,產學界主動公佈民間版本「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強調新聞媒體應有合理資源分配與永續均衡發展,以維護新聞報導自由與多元言論的民主功能。該草案建議以數位發展部爲主管機關,並賦予強制仲裁權,對違反規定之平臺事業最高得處50萬元罰鍰。
該草案立意甚佳,足堪政府當局立法參考。只是以大型數位平臺雄厚財力,區區50萬元罰鍰,顯然嚇阻違法效果不足。根本解決之道,還是應迴歸市場交易秩序層面着手,賦予公平會介入管制權責,對於違法公平法的平臺事業,最重處以5千萬元罰鍰,如此方有立竿見影功效。
解決新聞媒體廣告分潤爭議,不論採行「強制議價」或「著作鄰接權」模式,皆須經過立法程序,時效緩不濟急。在此空窗時期,公平會基於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權責機關立場,介入管制數位平臺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爲,保障媒體事業獲得合理廣告分潤,應是責無旁貸的重要課題。
新聞媒體獲取合理廣告分潤,以維繫媒體事業永續經營,是爲克盡第四權監督公共議題的基礎。因此,政府當局聲稱保障言論自由,即應積極解決數位廣告分潤爭議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