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櫃列基本稅負 不利創投

創投課稅一覽

我國研擬將未上市櫃證交所得列入基本稅負制,五年內高風險新創公司可豁免。但KPMG安侯建業14日指出,現行我國產創條例已給予有限合夥創投免課營所優惠、鼓勵投資新創企業,但修法後,若創投是投資非高風險的新創企業,將成課稅對象,可能會導致投資新創誘因減少,與立法宗旨有所衝突

行政院日前拍板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最快2021年上半年送入立院審查官員指出,我國修法主因杜絕炒房大戶,不少人要躲房地合一最高稅負45%、成立未上市櫃公司收購大量不動產,再轉售公司股權買家,即可規避房地合一稅,且我證交所得在2020年底前停徵,等於炒房者只需繳千分之三證交稅與營所稅,稅負可大幅降低。

爲防止炒房情況惡化,財政部研擬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並規定若投資經主管機關覈定且設立未滿五年高風險新創事業可排除基本稅負,兼顧培植新創事業政策目標

但KPMG安侯建業執業會計師陳志愷指出,我國爲引導國際創投扶植臺灣新創,過去在產創條例23-1立法時規定有限合夥創投所得免課營所稅,僅列爲個人綜所稅「營利所得」項目課稅;雖然相比一般企業先課營所稅、後課股利稅負的「一頭牛剝兩層皮」方式更優惠,但可能成爲未來基本稅負制對象。

若我國2021年起將未上市櫃證交所得列入課稅範圍,則創投公司投資五年以下的非高風險新創企業都要被課徵基本稅負,反而和原先創投免課營所稅、鼓勵創投投資新創企業的宗旨有所矛盾,陳志愷認爲,可能會直接影響創投獲利、間接衝擊新創企業募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