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禮安合約糾紛前東家求償百萬 法院判免賠

韋禮安合約糾紛,遭前東家福茂唱片求償百萬,臺北地院今判免賠。(翻攝韋禮安粉絲專頁)

創作歌手韋禮安與前東家福茂唱片因合約糾紛,遭福茂提告求償違約所失利益1053萬餘元。臺北地院今(6)日審結,認爲韋禮安已履行合約約定的90歌曲故判福茂敗訴,韋禮安免賠,可上訴。

韋禮安2008年4月7日與福茂簽約,約定2014年3月31日前應發行8張國語專輯或90首歌曲,獲利福茂拿6成、韋禮安拿4成。韋禮安在合約到期前,陸續發行首張EP、3張專輯,合約期限過後又於2016年8月16日發行第4張專輯,2018年8月11日寄發存證信給福茂,同年9月2日在臉書宣告與福茂「分手」。

福茂提告主張,韋禮安僅與福茂合作僅發行50首歌曲,尚未達標,卻擅自宣告終止合約,自己成立工作室;韋禮安在違約前一年期間淨收入1731萬餘元,起訴時先求償違約所失利益100萬元,審理期間再擴張請求1053萬6433元。

韋禮安的律師開庭抗辯,歌曲發行與否取決於福茂,並非歌手單純創作即可列入計算,等同福茂可利用合約條文無限期延長」期限,有失公平;韋禮安已發行95首歌曲,包括LIVE CD、電影主題曲、創作DEMO、活動主題曲等,福茂卻未列入合約計算。

法官認爲,合約中約定「自動延長」並無違法,該條款應屬有效,但6年期間完成8張國語專輯,平均9個月要出1張,定位同是創作歌手柯有綸、蔡旻佑、魏如萱、魏如昀等,都未曾達到這個速度,因此另外約定「90首歌曲」,應是避免過分延長合約期限的平衡機制,應跳脫正規專輯的思考邏輯,把LIVE CD、創作DEMO等都列入計算,故認定韋禮安已完成合約,不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