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自制獵槍打獵受罰雖合憲 法官仍判無罪理由曝

原民打獵釋憲案大法官言詞辯論庭時,原民團體至司法院前,聲援聲請人王光祿(前中)與潘志強(前左)。(本報資料照片)

司法院大法官2021年5月作成釋字803號解釋如果原住民不是用經過許可的「自制獵槍」打獵,仍須受行政罰或刑罰究責,但最高法院針對原民王光祿因持槍打獵被判刑3年6月定讞的非常上訴案件,自爲改判無罪確定,理由是王是供家人食用之非營利目的,持槍前往原住民地區獵殺動物,雖未事先取得許可,仍不適用槍砲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刑罰之規定。

最高法院刑事第5庭認爲,「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所製造,論以刑責,未究明原住民族早已使用外來之當代槍枝進行狩獵,而無自制獵槍之文化,忽略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對於「安全性」之考量及要求,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之旨有違。

原判決認定王光祿持有槍枝爲土造長槍,非制式獵槍,是在原住民族地區所拾得,屬「他制己用」之情形,然其謂供家人食用之非營利目的,持以前往原住民地區獵殺係爭動物,雖未事先取得許可,仍不適用槍砲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

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部分,最高法院刑事第5庭認爲,王光祿是布農族人,所獵獲之動物,系供其家人食用之非營利目的,且基於其傳統文化之需要,不受野保法第18條第1項之限制。

2013年王光祿聲稱因年邁母親想吃肉,他用撿拾到的長槍,在臺東山區獵得保育類臺灣長鬃山羊、山羌,檢方起訴,他不否認自己行爲,主張狩獵是原民文化未犯罪。

歷審將王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3年2月,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7月,併科罰金7萬元,合併執行3年6月徒刑定讞,檢察總長爲他提非常上訴,承審的最高法院法官2017年也裁定停審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