暐瀚觀點/認罪?被認罪?
▲李明哲一審開庭,面對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李明哲表示沒有異議,還稱口供是真實的,沒有逼供。
李明哲的開庭實錄,透過網路,讓許多關心他的臺灣民衆,都看到了。一如預期,李明哲「認罪」了;更不出所料的是,力主李明哲無罪的人說,李明哲不是「認罪」,而是「被認罪」。
其實,究竟是認罪?還是被認罪?差別不大。李明哲很清楚,如果想回臺灣,那就非得「認罪」不可。重點還在於,李明哲到底有沒有做了那些被大陸檢方指控的事?
李明哲做了什麼?
根據檢方起訴的內容指出,李明哲與彭宇華(大陸籍)利用「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QQ社羣,大規模毀謗攻擊中國政府和國家社會制度,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在討論的過程中,李明哲還曾明確表示:「我從來不覺得要排斥暴力革命,」以及「暴動,遲早的」。也就是說,李明哲涉嫌觸犯了中國大陸《刑法》第105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對此,我陸委會認爲,李明哲關心中國大陸的公民社會與民主發展,透過網路與大陸網友交流,宣揚分享民主、自由、政黨政治之經驗及理念,對於追求民主自由與人權保障普世價值的行爲,均應給予應有的尊重。
陸委會說得好啊!
在臺灣,「對於追求民主自由與人權保障普世價值的行爲」是該被尊重,也的確被尊重。但問題是,你眼中的「普世價值」,卻是他眼中的「顛覆政權」。現在人家火大了,要嚴辦了,你怎麼辦?
顛覆政權是「大罪」,也是「通罪」,放眼世界上各國政府,都不允許「遭到顛覆」。
來看美國《美國法典》第2385條:「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動推翻美國政府或各州、特區及領地(全文略),可處兩萬美元罰款或20年有期徒刑。」
自由如美國,尚且不容「被顛覆」,那麼在臺灣民衆口中的「鐵幕」中國大陸,自然更不會允許。講白了,不管你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還是專制,每個國家,都有每個國家的「遊戲規則」。你到了那裡,就得遵守那裡的規定,至於有沒有違反人家的規定、算不算違法,不是你自己說了算。
▲李明哲(左)和周泓旭(右),一個顛覆國家政權、一個威脅國家安全,但抓了周泓旭應該,李明哲被抓不該,這邏輯是不是有些奇怪?(合成照/資料圖片)
今年3月,來臺攻讀碩士的大陸籍男子周泓旭,因涉嫌策動我外交官員交付情資,遭捕收押禁見。檢方以「國家安全法」將他起訴,至今仍在收押。
大陸人到臺灣情搜,有如間諜,遭到法辦,國人皆曰理所當然;臺灣人罵大陸政權,還說要用暴力革命,一樣被抓,但國人卻說人家違法極權?這聽起來是不是有點⋯⋯怪怪的?
當然,李明哲的網路之語,在臺灣,是無罪的。
別說批評政府,只要理由正當,政治正確,在臺灣衝進官署都可以無罪。罵總統、罵國旗、罵國號,在臺灣那是家常便飯。問題是,臺灣的「日常」,並非大陸的「習慣」,你罵了人家的政府,又跑去人家的土地,一入境,就被抓,然後被指控你搞「顛覆」,你該怎麼辦?
不是不能罵政府,你得先看看,你在什麼地方罵;不是不能顛覆政權,你得想清楚:搞顛覆之後,如何不要被抓!
李明哲站在臺灣看大陸,對中國政權放聲大罵,罵完之後早被情搜卻毫無知覺,還傻傻的入境被逮捕,搞到現在公開「被認罪」,是要怪誰?
法庭上的李明哲,對於罪行「坦承不諱」!不管他是「認罪」,還是「被認罪」,都證明了他先前對中國大陸嚴重認識不足。
臺灣不是大陸,大陸不是臺灣。在臺灣,你想罵誰就罵誰,但到大陸,說任何話,都得付出代價。無奈太多臺灣人總以爲,這世界是以臺灣爲中心轉動。在臺灣時,總沒感覺,真的離開,才終於可以看清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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