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約砲」多女還帶回家中愛愛 妻離婚後怒告求償百萬

新竹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他的老公阿德(化名)與女子阿芳(化名)2人在家中、甚至臥室發生不正當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竹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他的老公阿德(化名)與女子阿芳(化名)2人在家中、甚至臥室發生不正當關係,甚至跟多名女子「約砲」,侵害小美配偶權,自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0萬,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德須賠償小美25萬元。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於107年9月21日結婚,阿德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阿芳發生性行爲,且阿德承認自己外遇,並非僅與阿芳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亦與多名女子「約砲」,且依阿德與阿芳的對話內容可知,其2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之地點不乏小美家中、甚至臥室,是阿德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節實屬重大,要求阿德與阿芳連帶賠償100萬元。

據小美提供的證據顯示,阿德與阿芳的對話中詳細描述了性行爲的日期、地點及其他細節,這些資料均來自小美通過手機錄製的LINE對話紀錄。儘管阿德辯稱該證據屬於違法取得,並不應作爲判決依據,法院認爲,基於案件特殊性及比例原則,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並可作爲事實認定的依據。

此外,法院認爲,儘管小美曾在離婚時已取得部分證據,仍可根據婚姻關係的破裂及後續情況進行賠償請求。最終,法院認爲,阿德與阿芳多次發生性行爲,及阿德曾將阿芳帶返兩造住處發生性行爲等侵權行爲,認小美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50萬元爲適當。

因阿德與阿芳共同不法侵害小美之配偶權而爲共同侵權行爲人,亦即其二人內部分擔額各爲25萬元。其次,小美與阿芳於113年7月19日成立訴訟上和解,阿芳願賠償原告20萬元,小美拋棄對阿芳之其餘請求。因此小美請求阿德賠償精神慰撫金25萬元,爲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