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招攬司機載客抗罰1億元勝訴 法院:該罰但公路總局無管轄權
▲法院認定Uber的確在臺違規營業,但免罰1億元,理由是開罰的公路總局沒有管轄權。(圖爲資料照/路透社)
UBER在2017年初,因未經申請覈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被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4件總計1億元及勒令停業,UBER打官司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UBER確實違規該罰,但是依《公路法》規定,應該由UBER登記事務所的所在地、臺北市政府開罰,公路總局無管轄權,因此判決撤銷4張罰單,Uber勝訴免罰。
UBER(臺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近年進入臺灣市場後,是在2017年1月23、26、30、31日,連續遭民衆檢舉,利用網路平臺經營汽車運輸業,在臺北、臺中等地,攬載乘客收取報酬,公路總局依違反《公路法》,先後開出4張罰單,每張罰單2500萬元,並勒令停業。
UBER認爲這4次駕駛載客行爲,都已經分別接到罰單了,公路總局不該一事二罰,向交通部提起訴願失敗後,分3件案子打行政官司抗罰。
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UBER未經申請覈准,就與所招募司機合作,共同藉由「Uber App」載運乘客並收取報酬,具有反覆性、繼續性實施運輸行爲並受領車費報酬之故意,UBER確實已經違反《公路法》規定。
但是《公路法》也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爲交通部,在直轄市爲直轄市政府,UBER登記的事務所位在臺北市,公路總局並無管轄權,卻開出罰單,處分違法,因此判決撤銷罰單,BUER免罰;相關3件訴訟都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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