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購高鐵票收手續費被認「賣黃牛票」挨罰1萬 法官還業者公道!
▲黃男架設團購高鐵票平臺,卻因收手續費挨罰,不服提告後,法官還他公道。(示意圖/記者李宜秦攝)
一名黃姓男子建置了一個團購高鐵票平臺的網站,沒想到因收手續費100元,被交通部認爲是在賣「黃牛票」,依違反《鐵路法》罰他1萬1605元,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地院審酌後,認爲他只是代購,手續費收得算合理,消費者也同意,因此判他勝訴免罰。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2015年間建置「Transple旅衆網路平臺」,爲人代購往返臺北及高雄左營的「30人以上團體優惠之高鐵車票」,優惠價爲全票的65折,可省500多元。9名消費者共買了11張,消費者除支付折價後的單程高鐵費1055元外,並按交易次數計算,支付黃男揪團行政支出分攤費20元,及代郵寄服務費80元,合計共1155元,但若消費者面交車票,將會退還郵寄費。不過交通部認定黃男違反《鐵路法》第65-1條規定,裁處1倍罰鍰共1萬1605元,黃男因此不服提告。
《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罰鍰。
法官指出,「鐵路黃牛」是以非法手段利用網路大量訂票,造成返鄉民衆一票難求,而《鐵路法》第65條是爲了管制不法獲利的黃牛壟斷車票、擾亂交通秩序等損害公衆利益行爲。至於單純代購車票者與消費者間,若有約定報酬或手續費、車資、郵資等與車票價值無關的必要費用,只要符合社會大衆認知,即不符處罰要件。
法官還說,黃男在平臺刊登購買高鐵團體票的訊息,屬於「要約引誘」,消費者報名並支付費用後,黃男再以自己名義向高鐵購票,黃男並不取得高鐵團體票的「終局所有權」,黃男與消費者間成立的是《民法》576條規定的「行紀契約」。
法官審酌後認爲,行政費及代寄費屬合理費用,黃男並無加價出售車票圖利的情事,不符《鐵路法》要件,因此將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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