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瀆案未依法調查 監院建請提非常上訴

退輔會臺南榮民之家前主任程新勝涉嫌浮報公款遭判刑確定,雖歷經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的聲請,監委美玉、仉桂美認爲該案判決未依法調查事證,建請檢察總長再研提非常上訴。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佳里榮譽國民之家前主任程新勝向監察院陳情,他因涉嫌浮報公款新臺幣12餘萬元供私人使用,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更(六)字第355號判決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確定。

監察院表示,此案歷經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聲請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駁回被告程新勝再審的聲請,監委王美玉、仉桂美認爲該案判決未依法調查事證,建請檢察總長再研究提起非常上訴,監委今天提案,經決議通過。

監委指出,法院僅依據佳里榮家採購人員製作現金帳冊及其等與會計主任的證詞,認定程新勝確有指示採購浮報;此案最高法院多次指摘原判決未調查「浮報價額事證對照表」27筆採購浮報款項是否真實,發回更審。

監委表示,更審判理由承認相關採購浮報及支出已無從查考,但仍認定確有採購浮報貪瀆事實,維持歷審有罪的判決。此外,最高法院判決發回更審理由再指摘,原判決未調查被認定爲共同正犯的廠商,以確定是否有浮報公款事實,審理猶有未盡。

監委說,本案確定判決調查相關廠商有無給予回扣情事,竟是發文函請各地警察分局代爲訊問轄區內廠商,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直接審理等規定。經監察院調閱全案卷證發現,佳里榮家採購人員殷茂源依日期順序記載的現金帳冊各筆浮報款項與查扣的佳里榮家會計帳冊所載,顯然未合;鄭人龍的現金帳冊,亦疑點重重。

監委認爲,最高法院100年度臺非字第266號非常上訴判決理由又顯與本案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533號等判決撤銷原審判決的理由,迥然不同,確已影響司法公信力,因此建請檢察總長再提非常上訴。10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