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二審無罪 高院:有權利者,應傾聽民衆心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邱忠義,說明本案無罪理由。(圖/記者吳銘峰攝)
高等法院13日針對太陽花學運318佔領立法院案做出二審無罪判決。高院公佈判決理由,其中一審無罪判決主要是認定這次行動符合「公民不服從」的7要件,但二審則推翻這個理由,改以立委行使職權具有重大程序瑕疵、人民行使憲法保障之表意自由,所以無罪。
本案肇因於4年前,前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在委員會以30秒閃電宣佈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查,引爆院外抗議的學生、民衆不滿,最後於3月18日入侵佔領立法院24日。一審認定22名被告的行爲,符合學說「公民不服從」的7要件,因此全數判決無罪。但二審宣判時,合議庭法官一開始就宣示,「公民不服從」在學說與實務上仍有爭議,因此二審不予採用。
至於審判長張惠立在法庭上,使用了15分鐘宣判,多次指責張慶忠的行爲,違反議事規則,具有重大程序瑕疵。而她強調,立委乃是人民委託、行使民意,但卻做出重大違法行爲,侵害人民權益,因此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爲廷等人的陳抗行爲,主要是希望改變立委做出的決定,使主權迴歸民意。
張惠立又說,被告等人因認立法委員就服貿議題未能恪盡立法委員職守,乃選擇至與立法委員議事最相關且對社會大衆日常生活影響較小之立法院聚集,表達其等訴求,彰顯者即系對立法委員粗糙議事之不滿;其等要非漫無邊際流竄或刻意選擇社會大衆生活之場所惹事生端,此亦顯現我國人民於對公共事務除可自由表達不同意見,亦可提出理性之批判,此實系臺灣社會得之不易之言論自由,此等表意自由,亦屬民主國家之重要且不可或缺之一環。
最後張惠立強調,被告等人之行爲,未造成流血衝突結果,手段上已經有節制,雖然外觀上似有妨礙公務等犯行,但應自高位來綜觀全案,不能以單一員警受攻擊、妨害等行爲,來對被告相繩以法律。所以立委未能盡忠職守、誠實反映民意,本即應接受人民最嚴厲之批評及反動,此乃理所當然,「畢竟民意如流水,既能載舟、亦能覆舟,期盼有權利者,能傾聽民衆之心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