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境外資金匯回草案出爐 金管會公佈可投資4大項商品

金管會明天將對外公佈「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預計8月15日正式上路。(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金管會今(25)日公佈「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個人營利事業自境外匯回稅後資金的25%,可從事金融投資的資金管理運用,將可投資上市股票國際債券商品,不過若要投保國內保障型高齡保險商品,不得匯回稅後資金的3%,預計8月15日正式生效

因應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從事投資,金管會明天將預告「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自境外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的資金,可提取並存入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

至於金融投資的範圍,包括債券(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股票(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基金投信基金、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等國內有價證券),以及國內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

這次草案有3大重點、6項規範,首先是「金融投資的額度」,以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資金依規定扣除稅款後的金額,按25%計算額度爲限;其中運用於國內保險商品額度,不得超過前開扣除稅款後金額的3%;投資方式應採信託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方式,其中信託方式應爲單獨管理運用的金錢信託,且以自益信託爲限;個人投資國內保險商品應採信託方式,並應以該個人擔任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再者是「國內有價證券及國內保險商品的限制」,明定資金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的分散比率規定,包括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的10%、投資單一公司的股票及債券不得超過20%。

此外,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的ETF或ETN,同時也明定不得作爲質借或擔保標的,且國內保險商品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

最後是「屆滿年限分年取回」,金融投資的資金,應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5年、6年分別得取回三分之一,屆滿7年得全部取回;若資金未從事實質投資及金融投資者,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存放達前開年限後,始得分年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