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處分大陸資產獲利了結 在臺也要申報

另外,因處分中國大陸住房往往涉及的金額龐大,其綜合所得級距可能最終高達40%,故在中國大陸已經申報的稅負是否可以順利回臺抵扣,也將成爲影響最終稅負的關鍵。爲避免重複課稅,臺籍個人在處分中國大陸住房時務必留意申報方式及相關抵扣條件。

報稅季即將到來,過去一年在中國大陸共同富裕氛圍以及臺灣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即將實施等雙重效應與環境下,近期臺商個人處分中國大陸住房的情形也趨於熱絡。

勤業衆信指出,因中國大陸屬於外匯管制國家,外國個人於中國大陸處分持有之住房時,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除印花稅及土地增值稅暫免徵收外,處分需申報相關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等,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及第三條等規定,按賣房所得課徵20%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負,完稅後方可順利匯出中國大陸境外。

陳文孝指出,臺商在處分中國大陸住房時,常誤以爲該交易爲非在臺灣境內處分的資產,就屬於海外所得,但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1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並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負,若處分獲利龐大,恐影響到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級距。

許多臺商因早年就於中國大陸地區置產投資,其相關憑證可能因年代久遠已經遺失或無法追朔,導致在申報臺灣綜合所得時,往往無法完整列舉住房之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此時可依據國稅局出具的「臺商回臺投資稅務諮詢常見問答集」中第十六題的指引,個人出售大陸地區房地產之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出售房地交易價款之所得率12%計算所得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而中國大陸也有類似覈定徵收辦法,惟因中國大陸地區幅員遼闊,各省、縣、市隸屬之稅務管轄區也會有不同的法令與規範標準,若臺商真有遇到出售之住房成本、費用無法完整舉證之情況,建議依據當地公告之法令爲準。

陳文孝提醒,在實務申報上,中國大陸處分住房屬於普通住房還是非普通住房,以及採一般計稅還是覈定徵稅,都會影響到最終適用的稅率與稅負結果,而在臺灣綜合所得的申報,取得成本、費用的舉證以及是否能夠順利申請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回臺抵扣等因素,更是臺商需要留意的程序。建議臺商若有個人處分中國資產行爲(不論是不動產、股權等)宜審慎評估,確定提交稅額抵扣資料的正確性與完整性,避免資料比對不完整稅額未能完全抵扣,反而遭致稅額多繳之窘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