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警車追捕毒犯撞上26歲兒變植物人 單親媽提國賠二審再敗訴

永康警分局復興派出所楊姓員警3年多前開巡邏車支援查捕毒犯途中,在中華與中山南路路口,與26歲林姓機車騎士車禍,林人車倒地,雖經救回一命,卻不幸成植物人,單親媽提國賠求償4千多萬元,一審敗訴,上訴二審仍認林聞警備車警號未避讓警備車先行是肇因,再度遭駁回。

單親媽主張,楊警於2020年6月12日上午9時許,駕駛巡邏車,沿永康區中華路左轉彎車道由南向北行駛,途經中華路與中山南路五燈式號誌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在非左轉號誌時貿然左轉中山南路,剛好他騎機車沿中華路機慢車優先道,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號誌綠燈直行駛至待轉區處,兩車發生碰撞,致人車倒地。

因此,兒子受有右側硬腦膜下出血並腦水腫、顱內膿瘍及中樞神經感染、左側股骨幹骨折、左側第一肋骨骨折並氣胸、脾臟撕裂傷、急性呼吸衰竭並呼吸器依賴狀態、腸道穿孔並腹腔內感染、門齒斷裂等傷害。

單親媽認楊警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導致兒子受傷,求償醫療費用231萬多元、看護費1888萬多元、醫療及生活用品費用等963萬多元、勞動能力減損640萬多元、交通費2萬多元、精神慰撫金300萬元,合計4026萬多元。

永康警分局認爲,該車禍事故是因林行至交岔路口未依規定減速慢行,且聽聞警號未依規定避讓警備車先行,更快速強行通過才發生,警備車駕駛楊姓員警已盡其注意義務。

臺南高分院認爲,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的鑑定意見認「如警備車爲執行緊急任務,則林駕駛機車,聞警備車警號,未避讓警備車先行,爲肇事原因;楊無肇事因素。」依該車禍事故肇事分析結論,與現場跡證相符,又據鑑定證人就該車禍事故覆議過程也同此認定,應可採信。

且依本院勘驗錄影內容也明確可見楊有對向汽、機車避讓情形,與現場3名目擊證人就事故發生過程供述相符。

合議庭指出,楊警於執行緊急任務時發生該車禍事故,惟於事故發生並無過失,無不法行爲,核與國家賠償法賠償要件不符,林請求永康分局負國家賠償責任,爲無理由,不應准許。

臺南高分院指出,楊警於執行緊急任務時發生該車禍事故,惟於事故發生並無過失,無不法行爲,核與國家賠償法賠償要件不符,駁回林男國賠訴訟。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