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化許可未獲延展被迫關廠 一審國賠4.7億!二審大逆轉
彰化縣政府2016年未通過延展臺化公司汽電共生設備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二審臺中高分院宣判,廢棄原判,改判免賠。(中時資料照)
彰化縣政府2016年未通過延展臺化公司汽電共生設備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臺化對彰化縣府提起國賠訴訟,彰化地院認定縣府處分爲違法行政,2022年間判賠4億7000多萬元。彰化縣府不服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廢棄一審原判、判決免賠,全案逆轉。
彰化縣政府2011年核發臺化公司所屬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臺化在期限內申請展延遭駁回。
臺化彰化廠因而被迫關廠而提起訴願,縣府環保署訴願委員會審議以M22汽電共生程序所使用生煤成分不符,縣府處分並無不當而駁回,臺化再提訴願,環保署在2017年間撤銷縣府駁回的行政處分。
臺化以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提起國賠訴訟,要求縣府賠藏營業利潤損失、被迫停工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等共4億7704萬6416萬元。
彰化地院法官認爲,縣府駁回展延申請處分,經環保署認定爲違法行政,導致臺化公司被迫停產無法營運,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判決賠償4億770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