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險惡 藍委籲海巡撫卹福利比照軍人
海巡署艦隊分署小隊長蔣爭臺,春節執行碧海專案途中被發現倒臥房內,急救無效,檢方相驗認爲心臟衰竭致死。國民黨團今天開記者會替家屬爭取撫卹福利,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認爲,臺海情勢險惡,海巡所擔負責任不比軍人還輕,應該比照軍人。(翻攝葉毓蘭臉書)
海巡署艦隊分署小隊長蔣爭臺,春節執行碧海專案途中被發現倒臥房內,急救無效,檢方相驗認爲心臟衰竭致死。國民黨團今天開記者會替家屬爭取撫卹福利,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認爲,臺海情勢險惡,海巡所擔負責任不比軍人還輕,應該比照軍人。
葉毓蘭表示,海巡艦艇出海執行任務,一出海就是十幾天,在執行任務期間,不僅要克服惡劣的海象與天候,海巡是一個軍警文並用的單位,海巡單位具警職同仁因公亡故時,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撫卹,而軍職人員則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乍看之下,似乎沒有太大的問題,但再詳細檢視二者撫卹制度的差別,將會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葉指出,警職人員如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不幸亡故,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規定,最多僅能核與二百四十個月(20年)之月撫卹金。反觀,軍職同仁於類似情況時,可能經國防部覈定爲因公死亡時,依其遺族的身份,如爲父母或配偶,則年撫金得給與終身。
葉毓蘭並質疑,銓敘部組成的撫卹審查小組,沒有相關的機關代表或者第一線的執勤人員代表等等,試問這些專家學者能瞭解任務的屬性、當下狀況、人員的工作性質、組織文化等等,做出合理的撫卹認定嗎?以蔣爭臺案例來說,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3條第2項第3款及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能會被認定於「辦公場所觸發疾病」,僅給與10年月撫卹金,這樣合理嗎?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表示,在立法院第九屆會期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時,銓敘部在辦理公務員因公死亡因公殉職的認定時,應該要尊重機關的看法,畢竟機關最瞭解事情始末、工作環境,但往往撫卹案送到銓敘部就被否定,當時提出據證責任的轉換的修法建議,當銓敘部認爲不符合因公死亡,應該由該部舉證說明,而不是一再退回主管機關補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