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基本條例三讀 財政部:遏止逃漏稅、炒作房地產
所得稅基本條例三讀通過,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不再免稅。(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今(30)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第12條、18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待總統公佈後,明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的交易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並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原先之所以會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財政部說明,我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即最低稅負制),目的是爲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額或完全免稅之納稅義務人,課以最基本之稅額。94年12月28日製定公佈本條例時,當時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考量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該等股票易成爲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進行租稅規劃之工具,將個人應稅之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爲免稅證券交易所得,所以將個人該等股票的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配合10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迴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所以修法刪除該向規定。
但105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恢復停止課徵所得稅,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導致容易成爲租稅規劃工具的情形仍然存在。
財政部表示,爲落實本條例建立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有基本貢獻之立法精神,並遏止投機炒作房地產情形,防杜利用股權交易免稅規避營利所得及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負,所以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並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以兼顧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與優化新創投資環境。
財政部指出,本次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自明年1月1日施行,民衆於111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本部將盡速訂定相關子法規,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了解,使法案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