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還是違法運營網約車?這個案子說清楚了!

12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一批行政處罰訴訟典型案例。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發佈的案例涵蓋運營網約車合法性認定、法制審覈程序的時間節點以及處罰糾紛實質化解等,旨在把處罰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規定落到實處,統一類案裁判規則和法律適用標準。

“順風車”與違法運營網約車?法院劃清認定界限

張某駕駛綠牌五座私人小客車,通過某順風車出行平臺接單,從某縣載三名乘客至其它縣,共收取車費60元。縣交通運輸局認定張某屬於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34條及《行政處罰法》第32條等規定,對張某作出警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爲。

張某不服,向縣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縣政府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複議決定。張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爲,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連雲港中院二審認爲,從張某的載客行爲起因看,根據順風車出行平臺運行規則,行程路線首先要滿足自身出行需求,張某的出行目的是回家,在平臺上發佈自己的行程路線信息並承接出行訂單,具有合理性。從載客費用收取方式看,張某對費用的收取與分配並不佔據主導地位,而是根據順風車出行平臺規則進行分配。張某載客使用的私人小客車系新能源車輛,出行成本較低,客觀上張某實際獲取的費用高於出行成本,但該行程價格是根據平臺既定規則計算並明示,並非張某自主決定。從載客路線看,張某本次的出行路線完全覆蓋乘客的出行路線,此種路線具有“順路捎帶”性質,未對張某的出行目的地產生實質性改變。此外,張某有固定職業,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間,張某車費收入約10筆,並非以此爲盈利手段。

法院認爲,張某爲分擔出行成本“順路捎帶”乘客,並不屬於擅自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縣交通運輸局認定張某擅自從事網約車運營並對其作出處罰,以及縣政府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複議決定,均屬認定事實錯誤。連雲港中院二審判決撤銷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決定,縣交通運輸局不服申請再審,江蘇高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據介紹,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裁判,明確交通運輸部門在依法查處以合乘名義變相實施網約車運營行爲時,應當綜合考慮載客行爲起因、載客路線及收費合理性、對價格的決定權、載客頻次等因素進行準確界定,避免簡單以收取費用高於出行成本即認定屬於違法從事網約車運營並予以處罰。本案的處理爲行政機關依法查處“以順風車之名、行網約車運營之實”的違法行爲提供了認定方法,有利於依法規範順風車新業態活動的健康發展。

市場“亂收費”200餘萬元,市監局處罰獲法院支持

某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以高於政府定價的收費標準,向市場內攤位經營者多收取水電費200餘萬元。區市監局經調查,認定該行爲違反《價格法》第12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政府定價”的規定,並依據該法第41條規定,責令該市場退還因價格違法行爲致使攤位經營者多付的價款。

某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未按期退還多收取的水電費,區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市場限期改正,並處罰款100餘萬元。某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區政府複議後維持;該市場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蘇州姑蘇法院認爲,某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長期向市場內攤位經營者違規收取水電費,多收價款高達200餘萬元,在市場監管部門啓動立案調查程序後,逾期仍未退還多收價款,嚴重侵害市場內攤位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區市監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及區政府作出維持的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量罰幅度適當。法院判決駁回某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的訴訟請求。某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本案中,農貿市場經營單位向攤位經營者違規收取水電費,且未能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退還多收價款,侵犯了市場內中小攤販的合法權益。價格主管部門積極履職,依法查處“亂收費”的違法行爲,嚴厲整治此類經營市場亂象。人民法院通過裁判,依法支持價格主管部門對市場主體違法收費行爲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有利於規制“亂收費”行業亂象,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誠信經營的市場秩序。

酒店及時整改免受處罰,法院支持“過罰相當”

毛某等人系某廣場北樓業主。市衛健委向某酒店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的許可經營地址爲某廣場南樓36-47層、北樓18-26層,經營項目爲賓館,後該酒店開業。2020年1月,毛某等人向市衛健委反映該酒店在北樓7層無證經營。同年2月,市衛健委經現場覈查作出《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某酒店限期改正,該酒店按照要求即停止北樓7層作爲酒店大堂使用,故市衛健委後續未對該酒店作出行政處罰。毛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責令市衛健委限期對某酒店作出處理決定。毛某等人、市衛健委、某酒店均不服,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二審認爲,行政機關針對違法行爲實施行政處罰,應同時考慮《行政處罰法》原則性規定的規範和指引作用。《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62條第一款規定,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爲情節輕微,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採取約談、教育、告誡等措施,依法不予處罰。

本案中,某廣場南樓36-47層、北樓18-26層爲某酒店被許可的主要經營場所,而北樓7層設立的酒店大堂面積遠小於許可範圍。從用途看,酒店大堂是作爲住宿場所的輔助設施使用,與新建、改建場所用於住宿有着本質區別。從營業時長看,某酒店於2019年12月開業,至2020年2月收到《衛生監督意見書》後停止繼續使用北樓7層作爲酒店大堂,持續營業期限較短。因某酒店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市衛健委不再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南通中院撤銷一審判決,二審改判駁回毛某等人的訴訟請求。

據介紹,行政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爲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不應拘泥於特定執法領域的法律規範,還應正確處理好行政處罰法與部門法、法定要件和自由裁量、教育與處罰等因素之間的關係,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輕微不罰、首違不罰、主觀沒有過錯一般不罰等規定。人民法院通過生效裁判,強調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充分考慮行政處罰法原則性規定的適用,依法支持行政執法機關未予處罰的結論,有利於將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法定原則落到實處。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校對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