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偷看簡訊實聯制

(圖/本報系資料照)

面對肆虐的疫情指揮中心爲儘快掌握確診者足跡與相關接觸者,聯合電信業者推出簡訊實聯制,指揮中心一再重申,民衆傳送的簡訊資料僅用於疫情調查,毋庸擔憂資訊遭不當外流。然而日前卻有法官投書媒體,指稱警方竟將簡訊實聯制資料用於犯罪調查,再度引發隱私權爭議。此次事件不僅凸顯出疫情之下政府機關權責不清的混亂,更可能嚴重動搖民衆政治信任感,增加疫情控制的困難。

本次實聯制係爲因應疫情,而在非常時期實行之強制性特別措施,與《通保法》保障民衆平日出於自由意志而進行之通訊活動尚屬有別,能否一概適用《通保法》規定,不無疑慮。此外,實聯制僅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之概括條款制定,其有無逾越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而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法界尚有爭論。准此以觀,檢警調取實聯制資料的行爲,儘管在程序合法,但實質面恐有牴觸《通保法》立法精神之虞

法律疑慮之外,本次事件更讓疫情下機關間權限不清的問題再度浮出檯面,實聯制推行之初,針對隱私權保障的質疑聲浪,指揮中心再三承諾實聯制簡訊將限縮在疫調範圍內使用,然而這些「承諾」有無拘束其他機關的效力,仍是一片撲朔迷離。指揮中心雖對疫情控管有獨佔的決策權,但若就此肯認其作出的所有承諾對檢警偵查犯罪職權均有拘束力,恐怕將使指揮中心權力過度膨脹而濫權干預其他部門;相反地,若認指揮中心的決定無約束其他機關的效力,又將導致部門間各自爲政,對抗疫產生不利影響。

綜觀本次爭議,實系源於指揮中心對實聯制資料使用範圍思慮不周,以致畫地自限,事實上,檢警若有偵查犯罪的實務需求,應先透過行政院內部會議與指揮中心協調解決,而非投機取巧利用實聯制強制民衆揭露自身位置之機會,高舉《通保法》的擋箭牌便宜行事;指揮中心應言而有信,主動積極維護人民權益,縱認先前承諾有不周延之處,也該勇於負責,及早認錯修正,而非將包袱丟給警政署法務部,陷他部於不義

在指揮中心未對實聯制資料使用範圍以效力明確的方式做出更清楚的界定前,檢警調用通訊資料之範圍應作目的性限縮,排除實聯制簡訊的使用。否則消息一出,不僅一般人民信任受損,犯嫌恐怕也將爲規避追查而填報虛僞不實資料,甚至拒絕配合實聯制,埋下潛藏的疫情破口。最重要的,政府應藉此機會釐清指揮中心與各部門的權限範圍,否則長此以往,難保未來不會再有中央地方各機關單位彼此脫節,一國三公的窘況出現。

「民無信不立」,檢警調取實聯制資料不只是單純的法律問題,更牽涉到機關權責分配,以及指揮中心公信力,對防疫政策的制定、執行、效果都有深遠影響,不可不審慎看待。(作者國會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