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出借帳戶還協助取款 未分到錢就付出慘痛代價
陳姓水電工貪圖小利,將帳戶提供詐騙集團,並協助提領贓款,法官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1年2月徒刑,陳上訴遭二審駁回。(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從事水電工的陳姓男子,貪圖暴利加入詐騙集團,提供名下銀行帳戶,並協助提領60萬元詐騙贓款,尚未分得酬金,就遭警方查獲,檢察官依加重詐欺罪起訴,法官考量陳男犯後坦承犯行,非屬集團主謀或主要獲利者,以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2月,陳男不服上訴,二審認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檢警調查,2021年陳姓男子將自己名下「渣打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並在同年4月26日下午3點16分,臨櫃提領黃姓被害人匯入的20萬元現金,及另1筆來源不詳的40萬元現金,再將總計60萬元轉交詐騙集團成員。
臺中地院審理,陳男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而加入詐欺集團,提供帳戶並提領詐欺所得款項,造成被害人財物鉅額受損,並使集團其餘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助長犯罪猖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法官念陳男犯後坦承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態度良好,且非屬集團主謀或主要獲利者,考量其月收入約4萬餘元,離婚,2名子女由前妻扶養,與母親同住之生活狀況,依犯共同詐欺取財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以示懲儆。
陳男主張受朋友之託出借帳戶,當時沒有想太多,不知會觸法等理由,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陳男除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外,並親身提領詐欺款項,參與詐欺集團共犯,其所辯自無可採,陳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