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遲發公文害他多強制工作4月 新竹地檢署確定要國賠36萬

彭姓男子因竊盜被判刑並宣告強制工作3年,2016年間泰源技訓所發函新竹地檢署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但因承辦書記官延誤4個月發送公文,害彭延長強制工作4個月,也延後執行本刑,彭認爲人身自由受侵害,請求新竹地檢署國家賠償60萬元,一審判訴,但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改判新竹地檢署應賠償36萬元確定。

彭提告主張,他因竊盜案件被判刑1年5月,並宣告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他2014年5月15日到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而泰源技能訓練所2016年10月7日發函請求新竹地檢署層轉檯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彭指出,新竹地檢署2016年10月7日收到函文,檢察官同年月14日完成內部籤核,但書記官卻遲至2017年2月14日才發函給高檢署,而高檢署3日後向法院聲請裁定,同年3月1日確定他免繼續強制工作。

彭說,新竹地檢署害他多強制工作4個月,並讓他本刑延後執行,不法侵害他的人身自由,請求國家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

新竹地檢署反駁,依照廢止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強制工作以3年爲限,本案沒有超出期滿日,且依高檢署刑罰執行手冊,僅規定「儘速辦理」而未規定辦理時限,也沒有任何規定規範完成內部函稿後多久須完成發文,因此書記官遲發公文沒有過失,認爲與彭主張的損害間沒有因果關係。

一審認爲彭主張雖有理由,但請求國家賠償已逾2年時效,判決彭敗訴;案件上訴,高院認爲,依照高檢署執行手冊規定,若准予免繼續強制工作,應「儘速辦理」,而新竹地檢書記官卻遲至2017年2月14日才發函高檢署,確實違反規定。

高院指出,法務部函覆也稱檢察官辦理保安處分,應在接受卷證或聲請書狀等隔日起10天內處理,而新竹地檢完成內部籤核後,書記官延遲4個月才發公文,確實有過失,且新竹地檢也認定書記官不當積壓公文而記過處分。

高院認爲,彭請求權未逾時效,新竹地檢書記官遲誤發出函文,導致彭延長強制工作、延後執行本刑的時間,侵害人身自由,新竹地檢署確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審酌後判賠36萬元。

新竹地檢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