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族報稅「看新舊制」 專家:賠錢賣屋也得申報

▲5月報稅季節開跑,專家提醒民衆若有賣屋,應先分辨自己適用新制或舊制。(圖/記者季相儒攝)記者葉佳華/臺北報導

一年一度的報稅季節即將來臨!而房地產的所得稅制目前仍處在新舊制夾雜的課稅狀況,使得不少民衆容易混淆。對此,專家提醒,售屋族應先查明自己的房子是何時買的,再估算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另外,她也提醒,適用舊制的售屋族,即便是去年賠錢賣屋的人,也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損失,否則可能遭國稅局處小額罰金。

在2017年售屋者須確認售屋所得適用舊制或新制。簡單來說,賣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子,且持有2年內賣出;或賣2016年以後才取得的房子應適用新制,採分離課稅,須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天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

而房屋取得時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且持有期間逾2年者則屬於舊制,房屋交易所得應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

李佳芬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李佳芬表示,由於房地合一新制才施行兩年,目前應該尚未有售屋族會採用,因此大多仍是符合舊制。她提醒,符合舊制的售屋族,如果當初購屋成本較高,屬於賠錢賣屋者,也務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在稅法上的規定則屬於「漏報」,恐遭國稅局課小額罰金。

李佳芬指出,若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的屋主,應準備上次買、去年賣的契約書、代書所提供的公契申報資料、稅單,或是仲介費、規費、裝潢費用等支出成本,最重要的是,應提供個人金流證明,讓國稅局做最後覈定。

另外,李佳芬也表示,適用舊制的售屋族今年5月報稅優先採「覈實認定」方式申報,針對國稅局無法舉證買價、或是取得時間超過10年的房屋,則可採「標準認定」的申報方式節稅。

李佳芬提醒,售屋族也可列出各項取得成本替自己減稅,包括當初購屋時支付的相關稅費、仲介費、代書費等,以及購屋後的裝修費用,加上購屋之前付出的利息,若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則可以扣抵。▼ 臺北國稅局(圖/記者李鍾泉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