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深交所重罰!
近日,深交所對華道生物欺詐發行案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對華道生物及相關責任人給予5年“禁入”罰單、公開認定、公開譴責等重處罰措施。
本案中,華道生物被深交所兩輪問詢及現場督導後撤回了IPO申請。申報企業在面臨檢查或督導時選擇撤回的情形,正是監管關注整治的重點。
記者瞭解到,深交所基於審覈問詢及現場督導發現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上報了華道生物涉嫌財務舞弊的疑點及線索,經中國證監會深入稽查,最終揭開了華道生物財務造假的真相。
“深交所深入貫徹落實新‘國九條’,嚴把發行上市准入關,壓嚴壓實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堅持‘申報即擔責’,堅決阻斷髮行上市‘帶病闖關’,從源頭上提高擬上市企業申報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交所有關負責人指出。
華道生物領5年“禁入”罰單
財務造假碰觸的是資本市場的底線,必須堅決打擊。加大處罰力度是構建防假打假綜合懲防體系的重要手段,對於查實的財務造假行爲,應當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只有讓違法者付出沉重的代價,才能震懾潛在的違法者,增強市場信心。
經查,華道生物以虛開發票的方式虛假銷售產品,同時僞造銷售回款,2019年至2021年連續三年累計虛增營業收入約8073萬元,虛增利潤總額約3777萬元。深交所對華道生物及其實際控制人劉某榮均予以五年不接受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禁入”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予以五年、三年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
有投行人士分析指出,在“申報即擔責”的要求下,涉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IPO企業即便撤回申請,仍然難逃追查和懲處。記者注意到,在全面註冊制下,審覈規則相關條款已經發生變化,對於被認定爲在證券發行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發行人,不區分是否發行上市,“禁入”年限一律提高至五年。此外,中國證監會、深交所先後修訂發佈《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現場督導業務指引,對症“一查就撤”“一督就撤”的現象,明確規定發行人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保薦人撤銷對現場督導項目保薦的,不影響檢查或督導工作的實施,也不影響依法依規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深交所持續開展現場督導,充分發揮其對書面審覈的補充驗證延伸作用,並將重大存疑問題進一步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嚴防“帶病闖關”。
首例處罰“IPO協調人”
值得關注的是,華道生物案中被處罰的責任人除了造假的策劃者和組織者,還包括一名IPO協調人,這也是首例處罰“IPO協調人”的案件。陳某並非華道生物的董監高,也未在該公司任職,但其作爲實控人劉某榮外甥女,根據指示控制使用華道生物體外賬戶給客戶轉賬以完成資金循環,在財務造假中承擔重要角色,是發行人財務造假的重要“幫手”。
中國證監會等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堅持“追首惡”與“打幫兇”並舉,強化對造假責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責。本案中,深交所對財務造假行爲的“關鍵少數”適用嚴厲的不受理文件、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董監高等“資格罰”,全面追究相關人員的職務身份責任,讓其付出沉重代價,也同步打擊明知實施財務造假活動、仍予以幫助配合的“幫手”,分層分類處置財務造假“生態圈”。
構建全方位立體追責體系
近年來,自律管理、行政監管、刑事追責和民事索賠等多方“立體化追責”體系持續發力,旨在讓造假付出慘痛代價,努力打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的市場生態。
自律監管是交易所規範市場的重要抓手,也是立體追責鏈條上的一環。據記者的不完全統計,2024年1—9月,針對證券發行上市違法違規行爲,深交所對發行人、中介機構及人員採取暫不受理文件措施14人(家)次、公開認定1人次、公開譴責24人(家)次、通報批評37人(家)次、書面警示116人(家)次,處分數量及力度均大幅增長,持續向市場釋放強監管的明確信號。
“深交所一方面持續加大對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惡性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的打擊力度,對刻意隱瞞、屢罰屢犯等嚴重違規行爲,依規採取暫不受理等資格罰;另一方面,對於不違反發行上市條件但對審覈註冊或投資者判斷存在重要影響的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問題,充分考慮違規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堅決依規實施自律監管措施,強化規範運作正向引導,切實推進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深交所有關負責人指出。
不說假話、不做假賬、真實披露是最基本的底線,也是真正的通關“密碼”。市場各方應以華道生物案爲鏡鑑,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規範運作,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共同營造誠信經營和崇法守信的市場生態。
責編:葉舒筠
校對:王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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