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權益如同正職 職場菜鳥做1個月被開除也能領資遣費
目前正值社會新鮮人求職季節,不少職場菜鳥因爲不懂勞工相關法令,造成權益受損,和資方鬧得不愉快,臺中市勞工局20日表示,綽號小陳的畢業生,應徵到一家餐飲店上班,後來因故被開除,小陳不滿前來求助,勞工局表示,試用期權益如同正職,即使做1個月也能領資遣費。
▲勞工局表示,員工試用期間權益和正職一樣。(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小陳6月畢業後,開心的在餐飲業找到工作,月薪3萬,試用期3個月,當初應徵工作內容是外場帶班服務,但做了2個禮拜之後,店長突然叫他換去櫃檯,負責收錢和訂位工作,當時人手不足,沒有多餘的人力教導,店長只是快速講過一遍之後,就任他一人接訂位電話。
小陳抱怨說,預約訂位涉及電腦操作,但他根本不會,於是就發生訂錯位,或是客人明明有訂位,來了之後,電腦上卻沒有紀錄的烏龍事件,由於錯誤百出,小陳最後做了1個月後就被開除了,小陳覺得很冤枉,因爲錯不在他,後來在友人鼓勵下向勞工局申訴。
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僱主僱用新進勞工,可能無法在面試時瞭解勞工是否勝任工作;而勞工也有可能無法預知自己適不適合,因此,纔要約定試用期,可以讓彼此考慮要不要維持勞僱關係。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如果試用期屆滿,僱主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依法要給資遣費,試用期間的勞工,其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無不同,即使只做1個月就被開除,一樣可以領資遣費,除非是員工自己主動離職。
以小陳爲例,勞工局表示,月薪3萬,只做1個月,不滿1年,先行減半,1萬5千元X12分之1,計算出是1250元,雖然錢不多,但這是依法應得的,也希望職場新鮮人應徵時,除了由家人或好友陪同外,也要確認是否爲合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