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對租屋族及臺灣人情味趕盡殺絕?
文/甄艾旻
看到《房租指數連38個月上漲!臺灣「苛稅」剝奪居住人權》一文,心中有無限感慨。租屋族的辛酸,除了房屋稅會被房東轉嫁外,去年底崔媽媽基金會也發佈統計資料表示,高達9成的房東不願租給老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或單親家庭等弱勢族羣。但真正令人氣憤的是,依照稅捐單位的課稅行徑,不論出租人或承租人,其實都是受害者。因爲有些房東一旦出租房子,給自己親友或前面說的這些弱勢族羣,若租金低於一般行情,或是因房客付不出房租,可能都會被認定漏報所得,開出補稅單,若再加上滯納金、利息與罰鍰,真是苦頭吃不完兜着走!不僅如此,我有位朋友出租房子,多年前地下室因緊臨水溝嚴重漏水,一直沒有修好而無法出租,沒想到卻收到稅捐單位以當地出租行情金額核發補稅單。朋友很生氣,質疑稅務人員爲何沒有依職權調查實際情況?爲什麼可以忽視人民所提出的所有證據,不分青紅皁白開單課稅、強搶民財?另外一位友人房子出租給公司,彼此有租賃合約、也有開立扣繳憑單,隔年度也收到國稅局要求補稅,原因是出租的金額較當地一般租金低,稅務員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他的租賃收入,說是「依法」辦理,要他限期繳納。現在經濟不景氣,大家收入變少,房屋降價出租或用善心價出租,時有所聞,國稅局到底依什麼惡法,可以這樣做?經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爲低時,授權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意思就是,如果房東收取的租金比當地市價低,國稅局可以調整成以當地市價租金來課所得稅,無論房東提出任何證據,國稅局都可以不予採信。然而讀過法律的人都知道,此條法律的立意是爲了防止房東與房客勾結避稅,是爲了防範未然,本該沒有好壞,但是當稅務官員「把人民當賊」,認定人民一定會想方設法逃漏稅的心態來執法,或是爲了省去調查的麻煩,甚至爲了稅務獎金的誘惑,直接利用公權力否定人民的實際情況,在酷吏的手裡,法律就成了圖利國庫、陷害人民的惡法。
▲圖爲臺北租金補貼政策(圖/北市府都發局提供。)真的很痛心國稅局這樣作爲,不啻是對租屋族、以及臺灣經濟與人情味趕盡殺絕!因爲許多房東無奈被政府追加稅金,只好漲房租、店租,房客承受不了租金的壓力,遷居事小,因小本經營無法維持而吹熄燈號,這又會影響多少人的生計?當我們還沉浸在國際人士讚譽有加的臺灣人情味小確幸時,卻沒想到政府早就變相戳破小確幸的美夢。當臺灣人引以爲豪的人情味,在惡法與酷吏的迫害下消失殆盡,我們只能期盼政府與人民正視「不當稅法」以及「不當執法」的嚴重性,上述案例只是問題的冰山一角,卻也能造成可怕的蝴蝶效應,若不趁早防微杜漸,恐怕我們都要付出極高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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