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再出兩項新規:加強集中用餐單位監管,學校食堂最嚴
民以食爲天,食品安全是守護民生日常的底線。
4月2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了即將實施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和《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這兩部《規定》將於4月15日起正式實施,旨在進一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切實保障人民羣衆飲食安全。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總監孫會川在發佈會上表示,此次規定是爲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順應食品行業新業態新模式快速發展的需求,並針對校園等集中用餐單位重點領域風險較高的情況。
事實上,自2022年9月《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實施以來,通過抓住“關鍵少數”,推動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履行崗位職責,爲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但是在推動落實過程中,部分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責任落實還不夠精準有力。爲此,市場監管總局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規定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孫會川表示。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修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調整了規章的適用範圍,聚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並將從事對溫度、溼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納入參照適用範圍;二是強化了制度的有效執行,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要求制定結合企業實際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並對照清單每天進行檢查;三是細化了管理責任的要求,補充完善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定義,明確了食品安全總監應由企業管理層人員擔任,並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監督抽考的方式和內容等作出明確要求。
《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則重點關注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院、機關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問題。這部規定釐清了各方責任,將集中用餐單位供餐方式概括爲單位食堂自營、委託承包經營、從供餐單位訂餐三種形式,並明確各方應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堅決治理“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現象。特別是對於學校食堂,規定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要求也嚴於其他集中用餐單位。
“這次明確了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食品安全員和食品安全總監的配備條件和具體職責,並提出了‘雙食品安全總監’制度,進一步夯實校園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餐飲食品司司長俞路表示。
發佈會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協調司司長司光表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修正進一步優化了現行的規章制度,強化了企業權責,細化了風險防控規定,將有效壓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切實保障人民羣衆飲食安全。兩項《規定》正式實施後,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分類指導,嚴格監督檢查,確保新規得到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