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NCC裁罰不合法 中天關臺豈合法(張耀宇)

中天評論政策卻遭NCC連續3次罰 法官認爲中天有查證撤銷罰緩。(本報資料照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民國108年接連認中天新聞在其節目中批評蔡政府之登革熱防疫措施及農漁產政策不當,導致滯銷,並評論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不適任等節,以中天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裁處共160萬元罰鍰。中天新聞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日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NCC前揭裁處均不合法,全數予以撤銷。

北高行合議庭不懼政治氛圍,根據對法律的確信及良知明確就新聞自由及事實查證原則做出明確清晰之判決,深值肯定。新聞自由是一種制度性基本權利,是憲法爲了保障新聞媒體作爲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的制度,爲了使媒體能善盡監督政府的功能,因此以新聞自由來維持新聞媒體得以不受政府幹預之自主性。

NCC對中天新聞做出裁罰,均系以中天新聞質疑蔡政府政策不當,卻未一併於節目中呈現政府機關澄清新聞稿之內容,而有片段取材之情形,而認中天未盡事實查證。然而事實往往不是一見可明,在眼見都不一定爲的情形下,每個人對事實之認知均存有角度差異,因此,所表達出來之「事實」未必相同,新聞媒體亦然。而NCC身爲獨立機關,其設立之目的,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即爲「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本應確保新聞媒體報導不受政治等外力影響,詎料NCC竟以新聞媒體未替政府喉舌,未依政府之「澄清」爲評論方向作爲裁罰媒體之理由,實令人有精神錯亂之感。

細觀本案判決內容,合議庭指出,不論政府機關是否曾發佈新聞稿澄清,均與媒體是否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分屬二事,不應混爲一談。因新聞媒體是否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本來就不以其能證明報導之內容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爲必要,故縱使政府機關曾發佈新聞稿澄清,只要媒體依其查證結果有相當理由可確信所傳述之事爲真實,縱使傳述之內容與政府機關澄清之事實未盡相符,亦符合事實查證原則。

合議庭又依同時期其他媒體之報導及中天提出之相關佐證,認定中天所稱「高雄市政府遲遲未能要到登革熱防治之額外補助款」、「108年3月間鳳梨產地嘉義生產之鳳梨確有價格低於其他地區」等報導內容均有相當理由可信爲真實,並未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而新聞評論節目就報導之事實所爲之價值判斷及評論,並無事實查證問題,再加上NCC以中天未能衡平報導作爲裁罰理由,無異將《衛廣法》之處罰行爲態樣擴張至處罰違反公平原則之行爲,此亦已逸脫《衛廣法》之文義範圍,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從而認定NCC之裁罰其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具有錯誤,應予以撤銷。

NCC對於夾敘夾議式之新聞性評論節目,未能區辨節目內容何者屬於事實之傳播,何者屬於評論之表述,將兩者混爲一談,而均以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爲由予以處罰,無異對於單純主觀價值理念、意見之表述作成正確與否之評價,不僅戕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恐亦生寒蟬效應,是否要爲政府執政歌功頌德者,才能逃脫NCC之裁罰?

我們不禁要問,中天新聞臺未能順利換照,主因即系NCC認定中天屢次違反《衛廣法》,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損害公共利益。然而從上開判決可知,NCC對中天的諸多裁罰本不合法,基於不合法的裁罰所做出不予換照之行政處分是否真能通過法院最後的審查,實值吾人關切。即使在目前政黨打壓特定媒體之環境下,我們仍不應放棄希望,因爲無論如何,只有自由而開放的媒體,始能促成公共領域思辨的發生以及公民社會的成熟。

(作者爲律師、前北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