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NCC法案移植比論文抄襲更可惡(翁曉玲)
國家通訊委員會(NCC)。(本報資料照)
隨着年底縣市長和民意代表選舉接近,各方有意參選人陸續進入選舉應戰狀態。地方選戰開打,少不了候選人互潑髒水、互揭瘡疤的戲碼,當事人雖苦在其中,但選民此時也纔有機會去檢驗候選人的品德、專業與能力,否則一般人不會知道一個號稱施政五星級的市長,寫了兩篇碩士論文竟有抄襲之嫌;亦很難想像一個全臺最高學府、標誌國家發展的學術單位,「綠色政學連結」關係竟如此之深。
蓋正直和誠信向來是各行各業之首要行爲準則,教育學術領域尤其重視。在學術領域裡,「抄襲」被視爲是一種嚴重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爲,論文抄襲不僅有侵犯他人著作權和涉及利益衝突的問題,亦有損個人和團體的學術聲譽。政治人物或公職人員論文抄襲,不僅做出最壞的示範,還摧毀大衆對其專業和行事能力的信任,很難相信其施政績效沒有造假。
正當衆人關注論文抄襲議題的同時,近來NCC甫公佈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亦出現類似法案抄襲的問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乃是NCC新提出的網際網路治理法案,原名爲《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後更名爲《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其制訂目的是爲保障數位基本人權和健全網路數位環境,規範對象則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等業者)和線上平臺業者爲主,依其服務型態、規模大小等不同,分別課予業者不同義務。
此草案洋洋灑灑制訂了共計11章、58條條文,法案核心內容主要移植歐盟2020年12月公佈之《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草案,其中約有20餘項條文是抄自前述歐盟法案。雖說臺灣立法機關之專業和效率欠佳,法律原創性不高,大多參考國外立法例,故法律移植情形十分普遍,但像NCC這次大篇幅引用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的例子,亦不多見。
其實法律抄襲並不可恥、也不違法。世界國家法治發展本有先後強弱,法律發展水平低的國家,欲加速法治文明進程,向法律發展水平高的國家和區域借鏡取經,實無可厚非。然而若僅是簡單的法律文本翻譯抄錄,而未考慮本國國情、社會文化或產業環境等因素並將移植的法律進行吸收再轉化,則縱使在他國實施再好的法律制度,移植到本國後終將失敗。
要知道歐盟推動網路治理和數位單一市場已有多年,相關法案和配套措施更是不計其數。歐盟此次同時提出兩項數位治理新法案,一是《數位服務法》、一是《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前者是爲保護保護在線用戶的權利,後者則是爲建立公平、開放的在線市場,兩者相輔相成,其共同管制目標,即是針對超大型線上平臺,像是Apple、Google、Meta、Youtube、Amazon等科技巨頭進行強而有力的監管,課予他們維護網路資安的義務和責任,並防止他們濫用市場主導地位。歐盟的網路法制環境健全,對待美國巨型企業向來態度強硬,我們對歐盟法制和政治環境一知半解,只學了皮毛,如今NCC貿然移植歐盟法律,並未考慮可行性,歐盟敢做的,我們能做嗎?
近二十年來,政府就網路治理態度始終曖昧,向來是只敢打蒼蠅、不敢打老虎。而以促進數位匯流自居的NCC,十幾年來提出了不下5個版本的網路傳媒法案,但至今沒有一項推動成功。此次《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甫公佈,即引起輿論一片撻伐。除了由政府出資設置數位中介服務專責機構和政府機關得就違法可疑之資訊強制加註警示處分之議題外,還有許多行政實務和執法權限之問題猶待討論,主事者實該深刻檢討,不可貿然推動。
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討論了近3年,7月可望正式立法通過,最快於該法生效通過後15個月或是於2024年1月起實施。希望NCC不要爲了配合選舉趕鴨子上架硬推法案,留下更多難解的法律問題。
(作者爲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